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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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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10,000元。

  龙港物流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3924982)被裁定违反《条例》第7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一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罚款港币10,0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港币13,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讯中,与讼人恩联脆肉鲩鱼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3,813.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港币230元,作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



2006年4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