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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实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法例修订建议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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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今日(四月十二日)发表谘询文件,向法律界和其他有关各方就实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法例修订建议征询意见。

  督导委员会在二○○四年三月成立,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负责监督《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后报告书》内改革提议的推行情况。

  督导委员会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出任主席。自成立以来一直集中处理所需的修订主体及附属法例事项。

  司法机构发言人说:「督导委员会经研究后认为在《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后报告书》的150项改革提议中,有21项涉及修订主体法例,84项涉及修订附属法例。」

  这些修订建议现载於谘询文件所夹附的 (i)《民事司法制度(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草稿、(ii)《二○○七年高等法院规则(修订)规则》草稿,及 (iii)《二○○七年高等法院费用(修订)规则》草稿。

  发言人续说:「虽然修订建议主要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后报告书》的改革提议有关,但亦顾及《最后报告书》发表后的相关发展,以及督导委员会所商议的其他事项(详见谘询文件)。」

  自二○○五年十二月起,督导委员会在区域法院法官及土地审裁处法官的协助下,就将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议扩展至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及雇员补偿法律程序所需的法例修订,提出建议。这些建议亦已载列於谘询文件内,欢迎各界提供意见。

  谘询文件可於民事司法制度网站http://www.civiljustice.gov.hk/cppla下载。

  发言人表示:「督导委员会期待在这为期三个月的谘询期内(於二○○六年七月十二日完结)收集到法律界及有关各方的意见。」

  有关意见可透过电邮(secretary@civiljustice.gov.hk)、传真(2501 4636)或邮递(高等法院大楼LG2)送交督导委员会。

  督导委员会将根据收集的意见对法例草稿作出适当的修订及校正,才提交立法会。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於二○○四年三月三日发表《最后报告书》。工作小组经详细研究自二○○一年十一月发布《中期报告及谘询文件》以来所收到的各项意见后,於《最后报告书》内提出了合共150项改革提议。这些提议大部份都获得在先前谘询期内曾经提供意见的有关人士或团体的大力支持。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於二○○四年三月十九日宣布接纳《最后报告书》的改革提议,并成立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



2006年4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