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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个人承担违反强积金条例的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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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公司董事及三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四月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被罚款港币76,900元。

  两名被告张国辉及陈惠珍,为中永贸易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0506864)的董事,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管理运作。被告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及第44条,控罪指两名被告在2004年7月至8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两名被告分别承认6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7,000元,另5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各被罚款港币17,000元 。

  振宇建设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04505832)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8月至10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其余两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4,000元。

  首领物流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0162503)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5月至10月期间,没有依照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6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其余5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8,000元 。

  佳丰亚洲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3273149)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4年3月至6月期间,没有依照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4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3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裁判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港币400元,作法庭费用,被告合共被罚款港币10,900元 。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港币29,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与讼人得富汽车服务维修有限公司今日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9,88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港币260元,作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



2006年4月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