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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没有为雇员投购保险而被判监禁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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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嘉伟经营合众电力工程公司因违反《雇员补偿条例》内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四月三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二万元及监禁三个月,缓刑三年执行。

  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张建宗欢迎有关裁决。他说:「这是历来因违反工伤补偿保险案件中最重的判刑,亦是过往五个月内第二名雇主因没有投购劳保而被判缓刑,反映法庭越来越重视此类个案,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被告於去年七月聘请一名技工进行电力工程工作,在同年八月十六日,该名技工在工作期间触电被送往医院救治,其后於九月二日死亡。

  劳工处於九月五日收到被告递交有关其雇员的工伤报告,被告表示於意外发生时并没有为该名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劳工处经调查后亦核实报告内容。

  其后,劳工处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四十(一)条发出传票予被告。被告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雇员补偿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雇主须为所有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其在该条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张建宗强调,如雇主不依法例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则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除此以外,他们亦须向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费。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一百零九B及C条,缓刑须视作一项监禁刑罚。若被告在缓刑期间因触犯任何可惩处监禁的罪行被定罪,获缓刑执行的监禁刑罚将可能即时执行。



2006年4月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