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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于二零零二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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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今日(一月十四日)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的二零零二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致辞全文: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

  本人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仝仁,热烈欢迎各位莅临2002年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在座各位今天在百忙中拨冗出席,本人实在衷心感谢你们的支持。

  由司法机构筹办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意义重大。藉此典礼,我们的法律体制再度受到公众注目。我们的法律体制,维护法治精神和司法独立,是社会的宝贵资产,且广被誉为是社会安定繁荣的基石,是香港保持竞争优势的其中一个主要因素。今天大家济济一堂,正好让我们谈谈所要面对的各项挑战。而际此典礼,司法机构亦再次与大律师公会、律师会及律政司向市民重申我们的共同目标 - 我们定必齐心协力,维护法治、服务社会。

终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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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目前为止,终审法院已运作了四年半。参考过去数年累积下来的经验,我们将就诉讼常规及程序进行检讨,看看有没有地方需要改善,务求精益求精。同时,我们亦会检讨上诉准则。现时的上诉准则,大抵与过往向英国枢密院提出上诉时所采用的准则相若。此等准则,实在有检讨的必要,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若最终判决涉及款额超出一百万元,与讼各方即享有当然上诉权利此一规定。

  经验告诉我们,现时位于炮台里的终审法院大楼,实在不敷应用,未能配合法院运作上的需要,尤其是大楼内的法庭,尽管它是何等的典雅古朴,但却未能满足各方在运作上的需要:对法官、大律师、律师、与讼各方、传媒工作者以至公众人士而言,法庭的面积实在太少,以致未能为各方提供理想的设施。由于有关当局正积极考虑为立法会另觅新址,故本人已去信政府,郑重要求当局在立法会迁往新址后,将大楼留给司法机构作终审法院之用。本人深信在适当时候,当局定会积极考虑本人所提出的要求。

  过去终审法院曾经处理过不少有关法律和原则的问题。此等问题涉及的范畴相当广泛,而且往往备受社会关注。在未来的岁月里,我们还会处理这些问题,继续迎接挑战。就以关乎宪制问题的诉讼而言,法院的判决定会继续引起具争议性的讨论。在自由的社会里,此等讨论实属意料中事。诚然,在新的宪制秩序下,有理据的讨论有助法理的发展,是以我们欢迎此等讨论。毕竟,香港的宪法法理,亦只有假以时日才能稳步发展。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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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于2000年年初成立,并于去年11月发表了中期报告和谘询文件。工作小组就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小组成员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实在值得表扬。一如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香港也面对讼费高昂、诉讼延误和程序复杂这三大问题。工作小组在参考过这些司法管辖区的经验后,针对此等问题提出了80项改革建议,征询公众意见。改革方案的谘询期为期五个月,并将于今年4月底届满。待考虑各方意见后,工作小组便会在最后报告中列出具体改革建议。工作小组预计最后报告可于明年年初完成。

  本人认为没有必要在此详列工作小组所提出的各项建议。事实上,工作小组已提出一系列可行的改革方案,并已着手向各有关团体介绍改革方案的重点。惟有几点,本人认为必须在现阶段提出。

  首先,大家必须明白,我们不可能像魔术师般将魔杖随手一挥,就能立刻圆满地解决所有问题。由于问题是多方面的,而其性质亦各有不同,故此我们需要从不同层面着手解决。我们必须协调各种相辅相成的措施,务求令市民能以恰当的讼费和在合理的期限内,把纠纷诉诸法院,寻求公道。

  其次,工作小组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并非试图控制或限制律师收费。律师收费,由市场机制决定,现在如是,将来亦如是。改革方案旨在确保讼费用得其所,诉讼人付出的一分一毫均物有所值。此外,改革方案还建议增加讼费的透明度,包括律师需向当事人清楚交代要支付的费用,以及向同案的另一方交代其于败诉时可能需要支付的讼费。提高讼费的透明度,有助市场获得更多有关资料,使律师收费在市场机制下得以自行调节。提高收费的透明度,亦同时让诉讼人士得以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中,作出明智的决定。

  第三,在任何抗辩式诉讼制度下,若要全面展开诉讼,即诉讼人不独要求进行全面审讯,还耗尽所有上诉渠道,那末所招致的讼费,必然相当可观。为了避免非必要的讼战全面开展,工作小组遂建议在可行的情况下,鼓励与讼各方尽早和解,从而节省庞大的讼费。工作小组提出可供考虑的改革建议,包括采用调解方式,协助与讼各方尽早达成和解。在这方面,司法机构正在推行的家事调解试验计划,甚具参考价值。是项计划,纯属自愿性质,即调解是在与讼各方同意下进行的。迄今为止,是项计划的成功率高达80%。在已曾进行调解的个案中,与讼各方达成全面和解协议的占72%,而达成部分和解协议的亦占8%。这项为期三年的试验计划于2000年5月展开,而司法机构亦已委托香港理工大学对计划的效益,进行评估。

  第四,工作小组提出的另一项可供考虑的改革措施是,法庭积极加强案件管理,从而公正有效地处理案件。为了防止诉讼人滥用或肆意乱用抗辩式诉讼制度,工作小组认为法庭必需积极加强案件管理的功能。工作小组指出,只要管理权力运用得宜,积极的案件管理不但不会抵触公平公正的原则,反而更能使法庭公正有效地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积极的案件管理,还有助法庭阻止诉讼中财力较强的一方,利用抗辩式诉讼制度来欺压财力较弱的一方。本人深信,若此等改革建议最终获得工作小组推荐,司法机构则需为司法人员提供适当的持续训练,并透过在法律界中,特别是在具丰富民事诉讼经验的大律师行列中,作出全职及临时任命,以便为程序改革做足准备功夫。如此,司法机构定能昂然面对改革带来的各种挑战。

  工作小组期望得到法律界和其他有关人士考虑周详和有建设性的回应。本人相信,没有人会认为现行制度是无懈可击,完全不需改善的。本人必须强调:我们的民事司法制度必须进行改革,才可继续获得本港社会和世界各地的信赖。本人深信,参与其中的人士定必事事以公众利益为依归。在推行改革时,我们必须让市民大众清楚知道,他们不但有诉讼途径可循,更可以恰当的费用和在合理的期限内,把纠纷诉诸法院。

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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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社会里,无律师代表而参与民事诉讼的人数不断增加,这个情况就跟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表面看来,这个现象是由多项因素所造成。尽管政府统计数字显示,全港58%的家庭符合申领法律援助的资格,可是,不符合资格却又无能力延聘律师的“夹心人士”亦为数不少。此外,社会各界对公民权利的意识日渐提高,法庭亦更广泛地使用中文,这些也可能是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增多的部份原因。本人相信,如能在这方面多作研究,定能使我们对这方面的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事实上,诉讼人士在无律师代表的情况下参与法律程序,往往会大大增加法院的工作量。当然,公民有宪法权利把纠纷提交法院解决。处理日渐增加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的案件,正是法院面临的挑战。我们在面对这些挑战时,必须遵守司法的基本原则,即是法院不但要秉公判决、不偏不倚,还要使之有目共睹。法庭必须公平对待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同样重要的是,法庭也必须公平对待案中的其他诉讼人,包括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法庭在处理某一方有律师代表而另一方却无律师代表的案件时,尤须紧记此重要原则。

  法庭必须保持中立,这点,我们没有妥协余地。在此大前提下,法庭所能给予无律师代表诉讼人的协助,实在有限。例如:法庭可以向他们解释程序手续,以及就填交表格、提交案件文件册等事项给予指导,然而,法庭不能僭越,不能充当律师向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提供法律意见,或代为讼辩。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仍将不断为司法机构带来挑战。未来数年,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分为两方面。

  首先,是在程序改革方面。高等法院将进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而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亦可从中得益。在工作小组作出的建议中,某些方案与此尤其有关,包括简化程序和引入调解机制等构思。此外,改革方案亦包括将最少涉及一名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的案件编入特定案件类别,以便法庭透过案件管理掌握诉讼进度,以及在高等法院引入《区域法院规则》的有关条文,使法官得以酌情颁令采用简化程序。

  其次,是在可行的范围内,向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提供恰当的协助。现时,法院已向这些诉讼人提供某些协助,但提供协助的模式过于分散,例如,法院分别透过登记处的不同柜枱,又或于聆案官和法官席前的聆讯,为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提供协助。此等工作涉及庞大的人力资源。为此,我们需要精简协助模式,以提高其效益。

  为了达致这个目标,本人决定成立资源中心,适当地协助参与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民事法律程序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办理有关规则和程序事项,以及进行诉讼。本人将委任一个督导委员会就资源中心的成立和运作细节提供意见,而委员会主席一职将会由朱芬龄法官出任。事实上,朱法官所领导的一个内部工作小组,亦已在协助无律师代表诉讼人的工作上,取得若干进展,包括修订有关解释法院规则和程序的便览和指引。这个督导委员会的成员还包括法官、法律界人士,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关注团体的代表。他们将会考虑有关提供适当设施的问题,亦会探讨应用科技的可行性。此外,有关资讯和指引必须浅白易明,而派驻资源中心的司法机构人员亦须训练有素,深谙协助无律师代表诉讼人之道。

  正如本人如前所述,法官不能兼负律师的职责。在提供义务法律服务一事上,法律界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不少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情况如此,香港的情况亦然。事实上,本港的法律界早已参与当值律师服务项下的义务法律指导计划,以及由大律师公会筹办的法律义助服务计划,又或透过各个非政府组织来提供法律服务,作出重大贡献。特别一提的是吴霭仪议员和余若薇议员,她们在推广义务法律服务方面,不遗余力,贡献良多。

  为了使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能够使用更便捷的义务法律服务,督导委员会将会与法律界、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团体一同研究,考虑如何让他们透过司法机构的资源中心,向有需要的诉讼人士提供义务法律服务。

  本人必须指出:在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向法院提出的申索中,故然有很多是具充份诉讼因由的,但也有一些是琐屑无聊、无理取闹,以至构成滥用法院程序的。法庭在面对无理可据的申索时,实需考虑采取更简易的程序。我们不可忘记,倘若法庭容许这些琐屑无聊、无理取闹的申索浪费时间,便会对其他诉讼人士造成不公,损害他们的权益。

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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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训的顾问报告已于2001年8月发表。本人相信此举定能集思广益,从而促进法律教育的发展。

  近年来,加入法律专业行列的大律师和律师的质素水平,备受关注。我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并从速处理。放眼将来,本人认为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立即着手检讨法律专业证书课程(PCLL)。本人得悉两所大学现正成立教务委员会,而且40%的教务委员将由法律界人士担任。教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涵盖法律专业证书课程的取录资格、结业水平,以及课程改革,相信此举定会获得社会各界欢迎。

  本人认为,当务之急是教务委员会须立刻展开工作,检讨在2002年9月开课的法律专业证书课程的录取新生标准,并进行课程革新。本人认为,入学资格应大大提高,而课程亦应作出重大修订,与时并进,在反映本港现时法律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巧之同时,还需切合大律师和律师这两个专业范畴的不同需要。

  某些人士对两所大学是否有决心和能力提高水平及革新课程内容持怀疑态度,这是可以理解的。大学院校必须以强而有力的领导落实改革,创新求进。现时正好让他们向社会证明这些疑虑是不必要的。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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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本人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仝仁祝各位身体健康,新年进步。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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