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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汽车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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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易志明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运输业团体表示,利用汽车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非法载客)的活动近月转趋猖獗。有关车辆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可能因车辆被用作非法载客而失效,或会令其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失却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去年因非法载客罪行而被判罚款的个案当中,有多达70%个案的被定罪者仅被判罚款2,000元或以下,有否评估此水平的判罚是否偏低及缺乏阻吓作用;如有评估而结果为是,有否对判罚偏低的个案提出上诉;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在二○一八、二○一九及二○二○年因非法载客罪行而被定罪的个案宗数分别为221、226及172,但在相应年度只有39、78及44辆车辆被运输署扣押并暂时吊销牌照,有否评估后者的数字是否属偏低;

(三)鉴于政府计划修订法例以提高非法载客的罚则,有关工作的最新进展及立法时间表为何;及

(四)在经提高的罚则实施前,政府有何措施加强打击非法载客的活动,以加强对道路使用者的保障?

答覆:

主席: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条例》)(第374章)第52条的规定,任何人士不得驾驶或使用汽车;或容受或允许他人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除非该车辆符合《条例》订明的若干条件,例如领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否则即属违法。政府一直密切监察利用汽车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的情况,并对违法行为严厉执法。
   
  就易志明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条例》,若利用汽车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以及暂时吊销车辆牌照并扣押车辆三个月;再次定罪则最高可被判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以及暂时吊销车辆牌照并扣押车辆六个月。

  法庭在判处刑罚时,会考虑每宗案件的案情及所有相关因素。而政府在考虑会否就判刑结果提出上诉时,亦会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过往相关案例、涉案人士干犯罪行的严重性,以及相关罪行的趋势等。

(二)运输署在接获警方通知有车辆涉及被法庭裁定干犯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罪行后,会随即安排扣押有关车辆的既定程序,包括根据《条例》的规定在定罪之日后14天内,向有关登记车主送达通知书,通知该车主有关吊销车辆牌照和将车辆移交运输署扣押的安排。在二○一八、二○一九及二○二○年因驾驶车辆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而被定罪的涉案车辆数字分别为89、102及116。每个非法载客个案及有关车辆可同时涉及多于一宗被定罪的罪行。 

  有关吊销车辆牌照和将车辆移交运输署扣押的安排在运作上会受各因素影响,例如车辆扣留中心的车位数目及轮侯时间等。此外,如有人就定罪提出上诉,或在指定限期内作出书面申述提出不应暂时吊销车辆牌照的因由,或申请在交通审裁处席前聆讯,运输署会暂缓吊销车辆牌照和扣押车辆的安排,直至法庭或交通审裁处对案件作出裁判。

(三)为加强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罪行罚则的阻吓力,以及对乘客和道路使用者安全的保障,运输署已就有关罪行的罚则进行了检讨,并就建议提高罚款及延长暂时吊销车辆牌照和扣押车辆的期限作谘询。有关修订法例的草拟工作现正进行中,政府会适时提交予立法会审议。

(四)政府一直采取多管齐下的方法,包括执法、教育及宣传,以打击汽车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

  在执法方面,警方一直有留意有关的情况,透过收集情报及对接获的投诉个案展开调查和跟进行动。警方会继续密切监察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的情况及跟进有关投诉个案,若发现有足够证据,会采取适当执法行动。

  在教育及宣传方面,运输署已采取多项措施,以免公众无意间乘坐并无有效出租汽车许可证而出租或取酬载客的私家车。这些措施包括通过在网上发放宣传短片、在电台播放宣传声带、在运输署网站展示出租汽车许可证的样本,以及在公众地方张贴海报。这些工作旨在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合法出租汽车服务的认识,以及宣传如何透过查看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出租汽车许可证,识别已领牌的出租汽车。运输署鼓励有意使用出租汽车服务的市民在出发前向服务营办商查询,或使用运输署网上查询系统查证有关私家车是否已获发出租汽车许可证。运输署会继续致力宣传,并与警方合作交换信息,以打击汽车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
 
2021年5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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