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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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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十四日)在宪报刊登《〈2021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
   
  立法会在四月二十八日通过《2021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以收紧三项在《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附表5订明的空气质素指标(指标),包括二氧化硫的24小时指标和微细悬浮粒子的一年及24小时指标(见附件),并为新指标生效前已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环评条例》)(第499章)获发环境许可证的指定工程项目提供过渡安排。
   
  《生效日期公告》旨在订定二○二二年一月一日为《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
   
  环境局发言人表示:「若立法会通过《生效日期公告》,新的空气质素指标将于二○二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为了保存环境影响评估体系的完整性和跟随以往更新空气质素指标时的安排,那些在新指标生效前已根据《环评条例》获发环境许可证的指定工程项目,如在新指标生效日期起计的36个月内提出更改环境许可证申请,我们将会按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实施的指标作为审批标准。」
   
  《生效日期公告》将于五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21年5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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