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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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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动议的修正案,分别修正《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21及26条。
 
  相关的修订主要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就有关酬金等待遇安排作出的修订。我现在简略说明修正案的目的。
 
  首先,修订《条例草案》第21(2)及26(2)条,该等条文订明了《条例草案》建议一旦律政司司长以有关立法会议员/区议员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为由,提出法律程序,则有关议员即时自动暂停职能和职务,直至法庭对有关的诉讼有最终决定。
 
  有法案委员会委员认为,既然有关议员在暂停职务期间已经不得行使职能或履行职务,不应享受相应待遇亦属合理,亦更贴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第二(一)条所提,「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虽然我们认为原本的《条例草案》已可藉立法会/区议会既有的权力或行政安排处理有关事宜,但我们不反对进一步明确政策原意。因此,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21(2)及26(2)条,以在《立法会条例》第73(2C)条及《区议会条例》第79(2C)条加入条文,明确有关议员在暂停职务期间「不得享受任何相应待遇」。
 
  其次,我们亦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21(3)及26(3)条,以订明若某人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或《区议会条例》第79条提出的法律程序,获证明于某日开始丧失以议员身分行事的资格,则他由该日开始不再有权享有任何相应待遇。这是因应法案委员会委员建议作出的修订,与《解释》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和精神相符。
 
  另外,因应法案委员会法律顾问的建议,我们亦对《条例草案》第26及26(2)条作出技术修订,以确保在该条文中行文用字的一致性。
 
  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介绍上述有关的修订,法案委员会委员亦支持我们的建议。我恳请委员支持这些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21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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