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藉此机会感谢《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张宇人议员,以及各位委员、秘书处及法律顾问所作的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我亦感谢立法会以及不同的团体和人士就《条例草案》向我们表达宝贵的意见。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要准确落实《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及其《解释》以及《香港国安法》中对公职人员宣誓的规定,确保有关公职人员明确理解他们的宪制责任和要求,并保障只有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基本要求的人,才能出任相关公职,贯彻「爱国者治港」这个原则,让「一国两制」能够行稳致远。
 
  《条例草案》的主要修订范畴包括:(一)解释法例中「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提述;(二)引入区议员须作出宣誓的规定;(三)明确宣誓要求;(四)划一由行政长官或其授权人士作为相关公职人员的监誓人;(五)完善处理违反誓言的情况的机制;及(六)就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的人加入参选限制,以彰显誓言的庄严。
 
  在法案委员会的审议过程中,我们欣悉议员及公众普遍支持政府尽快落实《条例草案》,亦就个别条文及执行细节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表达了不少宝贵的意见。在此,我希望就议员比较关注的条文和事项作出扼要说明和回应。
 
  首先,参照《解释》、《香港国安法》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过往法庭判决和选举主任处理提名时所得经验,《条例草案》修订《释义及通则条例》,加入了「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透过六项正面清单及九项负面清单行为,令相关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更加明确和客观。
 
  议员对有关的要求亦作出了不少建议和提问。我希望重申,正、负面清单只是为了使「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有更清晰的定义,本身并不会施加任何刑事法律责任或带来法律后果。某人是否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仍须交由相关的执法主体在考虑了个案的相关事实、证据和情况后作出判定。在加入有关定义后,正好让有意或已经出任相关公职的人士也能更加清楚明白、掌握相关要求。
 
  《条例草案》引入了区议员须作出宣誓的规定。不少议员关注,《条例草案》通过后的相关安排。经征询民政事务总署,我现简略说明有关情况。
 
  若《条例草案》顺利获得通过,条文将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刊宪当日生效。在原定于二○二○年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中,共有四名现任区议员被选举主任裁定为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就该四名区议员而言,根据《条例草案》建议新增的第24 (2A)条,他们在《条例草案》生效后即丧失出任议员的资格。因此,在《条例草案》生效后,民政事务总署署长须根据《区议会条例》第32(1)条在21天内,公布他们自《条例草案》生效日期起丧失出任议员的资格。
 
  至于其他区议员,民政事务局正研究如何落实相关的宣誓安排,包括宣誓的方式、地点、日期等。初步计划由民政事务局局长在取得行政长官授权后作为监誓人。在《条例草案》通过后,民政事务局会尽快公布区议员宣誓安排的详情。
 
  未能依法宣誓的人将即时丧失出任区议员的资格。《条例草案》亦已规定区议员的誓言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包括真诚、庄重。就刚才有议员关注监誓人是否有足够权力裁定宣誓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在此再次重申,监誓人绝对有权、有责,在考虑各宣誓相关因素后,裁定有关宣誓是否有效,若监誓人裁定某区议员宣誓无效,有关人士将即时丧失出任区议员的资格。
 
  当立法会或区议会议员的宣誓获确认有效并正式就任后,《条例草案》亦加入条文,处理任何人在任期内作出违反誓言的行为。《条例草案》建议一旦律政司司长以有关立法会或区议会议员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为由,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或《区议会条例》第79条提出法律程序,则有关议员即时自动暂停职能和职务,直至法庭对有关的诉讼作出最后决定。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的阶段中,议员对上述安排有相当的讨论,刚才亦有议员认为律政司司长获赋予权力过大,甚至有行政、立法不对称等言论。我们在此再次重申,条文旨在反映《解释》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如任由一名因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而被提起法律程序的议员继续在议会内,行使和执行重要的职能及职务,与《解释》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极不相符,甚至可能影响或损害香港的整体利益。别忘记,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中清楚列明,议员若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条件,一经依法定罪,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这是很清楚说明「一经」及「即时」。我相信人大常委会的原意是不希望这个情况继续在议会内拖延,希望做到刻不容缓,不应姑息及容忍该情况。因此,我认为现时的安排是更贴合人大常委会的原意,是恰当而对称,亦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
 
  为作出适当平衡,《条例草案》亦已包括以下条文,以保障有关议员的利益,包括议员有权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解除该项暂停;及为有关法律程序设立「越级上诉机制」,不服原讼法庭判决的一方,在取得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的上诉许可后,可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加快相关司法程序的终局决定。
 
  有关法律程序须由律政司司长提出,方会有暂停职能/职务的情况。我希望强调,律政司司长在考虑是否提出有关的法律程序时,必定是以公众利益为依归,会严格按照法律所授予或施加的权利和义务行事,议员无须过于忧虑。
 
  另外,在考虑了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后,我稍后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会提出修正案,处理两项有关酬金等待遇的安排,以进一步明确政策原意。一是订明有关议员在暂停职务期间,不应享受相应待遇。二是订明若法庭裁定某议员在某天已丧失资格,他亦应自该天起丧失享受相应待遇的资格。上述的修正案都已获得法案委员会的支持。
 
  另外,亦有议员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关注有关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宣誓安排。相信不少议员亦已留意到,我们已经在《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中加入了相关的规定。
 
  主席,为了让我们可以早日落实及完善有关公职人员宣誓规定,确保「爱国者治港」,履行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及诉求,我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二读《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动议的修正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1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11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