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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职工会举行周年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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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潘兆平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职工会条例》(第332章)订明,职工会须就附表二所规定的事项订立规则。该等事项包括召开及举行周年会员大会的方式。然而,有不少职工会代表反映,由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肆虐,其职工会一年多未有举行周年会员大会,以处理有关工会的人事及帐目事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疫情爆发以来,分别有多少个及百分比的职工会就举行周年会员大会事宜向职工会登记局作出查询及寻求协助;及

(二)有否制订指引,订明职工会周年会员大会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疫情)的安排;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立即制订指引,并建议职工会制订规则,订明在周年会员大会未能举行时处理有关工会的人事及帐目事宜的安排;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职工会条例》(条例)附表二,每一个已登记的职工会均须在其规则(或称会章)指明召开及举行周年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的方式,及在该等大会上向该职工会会员提交的事宜,包括在周年会员大会上提交已审计的帐目。在这方面,条例并无豁免安排。就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在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期间,劳工处辖下的职工会登记局(登记局)曾接获职工会有关举行周年会员大会的查询。登记局已向有关职工会提供意见及建议。登记局没有备存相关查询的统计数字。

(二)一般来说,职工会应按其规则所订的月份举行周年会员大会。如职工会须在疫情期间按规则举行周年会员大会,职工会亦须遵行《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的规定及采取适当防疫措施。登记局知悉不少职工会已按其规则如期举行周年会员大会。如个别职工会就举行周年会员大会有需要作出特别安排,职工会应向其会员说明有关情况并谘询会员的意见,以确定会员知悉特别安排。

  如职工会有相关查询,欢迎联络登记局。
 
2021年5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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