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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2020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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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就《2020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分别修正《2020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第1条,以及第5和第16条。这些修正案,特别是有关羁留的部分,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而提出的,而委员亦对有关修正表示支持。
 
  我现在会扼要解释修正案的目的。
 
  首先是修正第1条,《条例草案》的第1条列明《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为保安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为了尽快落实各项优化措施,以进一步改善免遣返声请的审核程序,并加强入境处在源头堵截、执法、遣送和羁留方面的工作能力,我们在《条例草案》于法案委员会审议的过程中一直与入境处及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商讨他们需要落实《条例草案》各项新措施的准备时间。在入境处及上诉委员会的努力之下,我们检视各项所需的预备工作,以及考虑到需要预留充足时间予相关持份者认识经改善之后的审核程序,我们建议如果《条例草案》获得立法会通过,指定二○二一年八月一日为《修订条例》的实施日期。
 
  在未来的三个月,保安局、入境处及上诉委员会会为落实《修订条例》下的各项新措施作好准备,包括更新相关指引及文件、进行内部培训,并会确保相关持份者充分了解最新程序及法定要求,务求令各项新措施得以顺利落实。
 
  就修正第5及第16条,《条例草案》的第5条及第16条旨在修订《入境条例》的第32(4A)及37ZK条有关羁留以等候遣送、递解离境或者声请获最终裁定的条文,务求让入境处人员在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去考虑及决定羁留的时间,更加具透明度,并且有更稳妥的法律依据。
 
  参考现行《入境条例》第13D(1A)条有关处理当时越南船民的羁留安排,我们原本建议在第32(4A)及37ZK条中,订明在决定羁留期是否合理及合法时须考虑的一些因素,当中包括:
 
(a)其他在等候遣离香港或声请有待最终裁定的人的数目;
 
(b)调拨用于将人遣离香港或审核声请的人力及财政资源;
 
(c)安排将该人遣离香港的可能程度;
 
(d)将该人遣离香港或审核声请时,有否受该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阻碍或拖延;及
 
(e)直接或间接阻碍或拖延将该人遣离香港或审核声请,但入境处处长无法控制的因素。
 
  在委员会的会议上,大部份委员对上述修订建议均表示支持。其中,有委员建议政府可考虑在条文中进一步加入其他「情况」作为考虑羁留的因素,包括有关人士会否带来治安风险等。
 
  这提出的因素在日常运作上,已经是入境处现时在决定是否羁留某人时候的其中一项考虑,而法院在过去的相关判例中亦确认入境处在行使羁留权力时考虑有关因素属合理和合乎相关法律原则。考虑了委员会的意见后,我们同意就第32(4A)及37ZK条的条文作出修正,加入一个新的情况,进一步订明在衡量羁留期是否合理合法时,亦需考虑该人是否对社会造成威胁或安全风险。
 
  我必须强调,在考虑羁留时间是否合理合法的时候,入境处会按个别个案的具体情况和事实,并将该等在法例中列明的「情况」连同其他相关因素一并考虑。此外,入境处亦会继续按羁留政策及现行机制,就每宗个案作定期及适时的覆检,以决定应否继续羁留有关人士,并会在覆检后以书面通知有关人士覆检的结果及理据,以及按需要在传译员协助之下与其进行会面解释有关情况。有关安排旨在确保被羁留人士适时获悉并全面了解有关的羁留决定及其原因。
 
  主席,我请议员支持我提出的修正案,以尽快落实《修订条例》及加强羁留工作。多谢主席。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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