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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题:房屋委员会辖下公共屋邨议员办事处的编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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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何俊贤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立法会和区议会的议员可申请租用房屋署辖下屋邨及屋苑的单位作议员办事处(办事处)。按现行机制,房屋署按下述四个优次组别编配办事处:单位所在区议会选区选出的区议员、单位所在区议会分区的其他区议员、单位所在立法会地方选区选出的立法会议员(直选议员),以及循立法会功能界别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员(功能界别议员)。区议员可租用一个面积上限为35平方米的办事处,而立法会议员可租用总面积不多于140平方米的多个办事处。申诉专员公署(公署)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发表题为《房屋署辖下议员办事处的编配机制》的主动调查报告(《报告》),当中指出编配机制欠妥之处。例如,当有空置的办事处可供申请时,在当区已成功租用另一办事处的直选议员的优次,仍高于未获编配任何办事处的功能界别议员。关于办事处的编配机制,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报告》显示,截至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办事处的出租率超过96%,当时(i)租用最多办事处的议员租用了多少个办事处,以及(ii)是否所有办事处均在无竞争的情况下租出;
 
(二)鉴于《报告》指出,房屋署曾就将办事处优先编配给未有租用任何办事处的议员的建议,分别向不同政党的议员收集意见,但有不少议员向本人反映,从未有房屋署人员向他们收集意见,该项收集意见工作的详情(包括收集意见的日期、每个优次组别有多少名议员获收集意见,以及该等议员获提供的资料)为何;
 
(三)鉴于房屋署基于功能界别议员在申请租用办事处上并无选区限制、其选择最多,亦可租用多个办事处,故此给予他们最低编配优次,然而有意见指出,部分功能界别议员有需要紧密接触某些地区的市民,但房屋署在有关地区未必有符合要求的办事处可供租用,房屋署会否检讨该类议员的编配优次;
 
(四)尽管《报告》指出,在上一届区议会及本届立法会任期开始时,属第四优先组别的功能界别议员获编配办事处的成功率,高于第二和第三优先组别的议员的成功率,但有意见指出,该情况只不过是功能界别议员申请办事处的比例较低(即35人中只有12人)之故,政府有否了解该组别议员申请办事处的人数偏低,是否由于他们的编配优次最低及剩余可供选择办事处的质素欠佳;及
 
(五)鉴于房屋署因应公署的建议,已修订有关议员联名租用办事处的安排,将联名承租同一办事处的租户分类为主租户及附属租户,并规定如主租户在任期届满后未能成功连任,或在租赁期内退租,其附属租户只可在没有超越其议员可租用面积规定的情况下,保留该办事处至其任期届满,政府有否研究,该做法会否降低功能界别议员成功申请办事处的机会?
 
答覆:
 
主席:
 
  就何俊贤议员的提问,现综合回覆如下: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一直尽可能在辖下公共屋邨出租合适的非住宅单位予任内的立法会议员及区议员作办事处,以便他们服务及联络居民。在现行编配议员办事处的机制下,房委会就编配议员办事处订定优次,次序如下:
 
优先组别 议员分类
第一 所属选区的民选区议员
第二 所属区议会的其他区议员
第三 所属立法会地方选区的立法会议员
第四 循功能界别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员
 
  此外,每名区议员只可在房委会的公共屋邨租用一个面积上限为35平方米的议员办事处,而每名立法会议员可在房委会的公共屋邨租用多于一个办事处,但总面积上限为140平方米。议员亦可以联名方式租用办事处。
 
  截至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房委会在196个屋邨/资助出售单位屋苑出租约320个议员办事处。截至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当时租用最多议员办事处的议员,同时于房委会的公共屋邨租用了六个办事处,包括以个人和联名方式租用。
 
  按一贯程序,当房委会的公共屋邨有议员办事处可供出租,房委会会透过相关区议会秘书处和立法会秘书处邀请议员申请。如有多于一个申请,房委会会以申请人的优先次序编配办事处。如有多于一个申请人属同一优先组别,则会进行抽签。这个做法可确保资源得到合理运用和公平分配。房委会没有备存每次邀请所收到的申请数目的统计数字。
 
  房委会在二○一八年因应申诉专员公署(公署)的建议,修改以联名方式租用议员办事处的租赁安排,防止议员透过不断加减联名承租人,无限期租用议员办事处,或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其办事处的承继者。在修订安排下,联名租用议员办事处的承租人分为主租户及附属租户两类。如主租户未能成功连任或在租约期间因任何原因不继续租用办事处,附属租户在不超逾议员可租用面积的规限下,可以暂准证形式继续占用该办事处,直至其任期届满便须将办事处交还房委会。
 
  公署亦曾在二○一八年向房委会指出,曾接获意见指有议员即使已成功租用办事处,仍可以凭其组别较高的优次,先于其他未获编配任何办事处的议员再租用空置议员办事处,以致较低优次组别的议员(例如循功能界别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员)难以获得编配办事处。公署指亦有意见认为应优先将空置议员办事处编配予未有租用房委会辖下任何办事处的议员。就此,房委会于二○一八年六月至七月期间,分批与不同政党的议员会面或透过电话方式联络,简报上述的修订租赁安排,并藉该机会就优先把办事处编配予未获编配任何办事处的议员的建议收集意见。但有关建议得不到议员支持,因此房委会并没有落实有关措施。
 
  事实上,循功能界别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员在编配办事处时并无选区限制,选择比由地方选区选出的立法会议员多,故优先次序较由地方选区选出的立法会议员为后。有个别功能界别的立法会议员在房委会的公共屋邨同时租用了多个办事处(包括以个人和联名方式),反映现行编配机制无碍循功能界别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员获编配一个,甚至多个议员办事处。
 
  由于使用房委会非住宅单位作不同用途的需求殷切,而公共屋邨的非住宅空间有限,房委会须优先提供照顾居民日常所需的设施,例如零售及福利设施,故未能满足所有议员于公共屋邨租用办事处的需求。事实上,并非每个选区内均有房委会的公共屋邨,房委会只是提供一个选择,议员可自由决定租用与否。
 
  公署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公布的主动调查结果,亦确认现行编配议员办事处的机制(包括上述修订租赁安排)已考虑了不同组别议员的需求和限制,编配安排大致适切。房委会会不时检视有关安排,并在可行情况下尽量于公共屋邨增设议员办事处。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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