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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法律行业的自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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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国钧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去年底,香港律师会理事会(律师会)根据相关法例介入一间律师行(该行)的营运。该行的业务随即终止,而该行的所有款项由律师会以信托方式持有。该行在终止业务前是本港承办二手物业单位买卖业务的主要律师行之一,因此受事件影响的该行客户(苦主)逾150名,而遭冻结的客户款项至少有3.75亿元。有苦主指出,他们因其存放在律师行的款项遭冻结而蒙受巨大损失,而事件亦反映法律行业的自我监管机制未能充分保障律师行客户的利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律师会在过去10年介入了多少间律师行的营运,并就每宗个案以表列出(i)介入日期、(ii)律师行的名称、(iii)受影响客户的人数、(iv)被冻结的客户款项总额,以及(v)介入为时多久;

(二)过去10年,律政司接获多少宗被介入律师行的客户的查询或求助,以及采取的跟进行动为何;

(三)过去10年,律政司有否定期检讨与法律行业自我监管有关的法例是否切合时宜,因而可有效保障公众和律师行客户的利益;若有,检讨的日期及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立即进行检讨;及

 (四)鉴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本年二月十九日就一宗与上述事件相关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案件颁下的判决指出,为减轻受影响客户所面对的困难,有关方面可考虑和实施度身订造(或许属创新)的解决方案(例如提早作出大额中期退款),而法庭乐于提供所需协助及指示,律政司会否跟进此意见,与律师会商讨协助众多苦主的解决方案;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条例》)及其附属条例订明了香港律师会(律师会)作为香港律师(solicitors)的监管机构的权力及职能。香港法律业界实施行业自我监管,律师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独立地行使有关权力和职能。

  律师会介入律师行业务的机制是《条例》框架下重要的监管工具。《条例》第IIA部赋权律师会的同时,亦着眼保障客户和公众利益。律师会理事会(理事会)可介入律师事务所业务的情况包括涉嫌不诚实(注一)、破产(注二)或违反其他根据《条例》订立的规则(注三)。介入工作的进度,视乎多项因素,包括被介入律师行客户及档案数量、档案及帐目纪录是否齐全等。

  在介入过程中,理事会须依据规定由理事会以信托方式为享有被介入律师行款项的实益权益的人持有该等款项,目的是避免该等款项被挪用,以保护客户和公众的利益。理事会作为该律师行的所有款项的受托人可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法庭就信托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指示或裁定(注四)。获理事会委任协助理事会处理介入工作的介入中介人会先核实有关取回存于该律师行的款项作出的申索,再由理事会向法庭提出申请,经法庭命令的授权才可退还有关的客户款项。

  就问题的各部分,律政司经向律师会查询后,现回覆如下:

(一)律政司并没有问题所要求的资料。经我们查询后,律师会同意披露以下资料。
  
  二○一一至二○二○年期间,律师会共有23宗介入,有关被介入的律师行名称及介入日期的资料,载列于附表。

  就二○一一至二○一九年的21宗介入,律师会一共收到979宗申索(不包括其后撤回的申请)。就二○二○年的两宗介入,现时仍有人提交申索申请,律师会暂未能提供申索总数。

  有关被冻结的客户款项总额,过去10年的介入涉及被冻结的客户款项总额约五亿三千八百万港元。

  律师会表示,根据纪录,过去10年由介入到法庭就有关款项的处置和分配作出命令,平均需时约两年七个月。

(二)律政司并没有备存过去10年被介入律师行的客户的查询或求助的统计数字。每当律政司收到有关律师行被介入事宜的查询和意见时,均会作出适当跟进。如有需要,律政司会在征得相关人士的同意后,将有关查询或意见转交律师会作出适当跟进。

(三)及(四)就问题提及律师会于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开始介入一律师行的业务,律师会表示理事会在决定是否行使法定权力介入涉事律师行的业务时,已考虑所有相关的情况和客户款项被挪用的风险,才决定行使法定权力介入。

  律政司理解该介入对涉事律师行客户的影响,并自有关介入以来一直与律师会保持联系,而据律政司了解,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亦自得悉介入事件后,一直密切关注事件对银行客户的影响,并要求银行主动联络受影响的银行客户,以合理和谅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适切的协助。金管局现正与银行业界研究物业交易的替代付款机制,探讨银行在不影响楼宇买卖各方(包括买家、卖家、双方律师及双方按揭银行(如适用))的基本角色和法律责任下,不经律师行户口支付物业按揭贷款金额(以及其他大额款项)的安排,以及涉及的操作流程和细节,目的是希望减低一旦有律师行营运出现重大问题时对银行及客户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加强对各方的保障。金管局与银行业界正积极就替代付款机制方案与持份者(包括律师会)讨论和跟进,律政司乐意在有需要时提供协助。

  另外,在一宗关乎上述介入的涉事律师行的诉讼中,法院已表示会随时准备处理可能提出的协助和指示申请(注五)。

  作为香港律师的监管机构,律师会亦已成立了工作小组,审视介入过程,并表示会不断检讨其运作,乐意听取意见以作出改善。律政司会继续与业界和其他持份者就此保持沟通。

注一:《条例》第26A(1)(a)条。
注二:《条例》第26A(1)(d)条。
注三:《条例》第26A(1)(c)条。
注四:第85号命令第2(2)(a)条规则,《高等法院规则》(香港法例第4A章)。
注五:Ng Wing Hung 诉 The Council of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HCAL 70/2021) [2021] HKCFI 379.
 
2021年4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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