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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车辆妥善运载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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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柯创盛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G章)第57条,在道路上的汽车的司机须确保任何负载物已适当地固定在该车辆上或盛载在该车辆上或内。然而,据报不时有未以篷盖盖好的松散货物(例如沙、碎石和杂物)从泥头车及夹斗车掉到路面的情况,因而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此外,有工程负责人为节省成本,使用泥头车而非密封式的缸车运载泥浆,以致有泥浆溢出流到路面。另有垃圾车在行驶期间渗出污水,污染环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政府接获多少宗路面上有杂物的投诉或报告,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二)政府现时清理路面上杂物的程序,以及平均每次行动的开支为何;
 
(三)过去三年,每年政府引用上述条文向司机提出检控的宗数;
 
(四)过去三年,政府就妥善载货的做法向运输业人士及其他持份者进行了甚么宣传工作,以减少杂物及污染物从车辆掉到路面的情况;及

(五)会否加强针对上述违例行为的执法工作,并提高有关罚则,以提升道路安全?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非常关注道路安全,以及车辆在行车时未有适当盛载或固定负载物而产生的道路安全及环境污染问题。
 
  就柯创盛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经谘询香港警务处(警务处)、路政署、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及运输署后,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按现行机制,路政署除安排承办商每日清扫快速道路路面的沙石及垃圾外,也会就快速道路及一般道路的维修保养进行定期巡查。若署方发现或接获报告指此等道路上有障碍物影响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便会派员尽快清理。
 
  另外,食环署负责提供一般街道的洁净服务,包括清扫街道、垃圾收集及清洗街道等。若发现有遗留废物,食环署会视乎情况要求警务处或其他部门的协助,确保员工(包括其承办商员工)在安全的情况下,作出清理。
 
  上述清扫工作属各政府部门恒常职务,涉及的开支已包括在执行相关恒常职务的开支内。此外,各部门并没有备存关于行车路面出现杂物的公众报告或投诉数字。
 
(三)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司机须确保负载物适当地固定或盛载在车辆上,而负载物的重量和其摆放的方法,均不可对任何人士造成危险。司机违反有关规例,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罚款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可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警务处负责就有关违规事项执法。在二○一八、二○一九及二○二○年,警务处就涉及第374G章第57条下有关载货不稳的执法数字分别为1321宗、962宗及962宗。警务处没有备存相关的检控数字。
 
(四)及(五)除上述香港法例第374G章外,根据《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香港法例第132BK章),食环署可对令街道或公众地方出现扔弃物的车辆(包括有污水从车辆流出)采取执法行动。
 
  此外,《废物处置(指定废物处置设施)规例》(香港法例第354L章)规定进入/离开堆填区或废物转运站的压缩型垃圾车须配备构造合适及性能良好的金属车斗尾盖及污水收集缸,以防止垃圾及污水在运送途中从该车辆漏出。另外,《空气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香港法例第311R章)亦规定离开建造工地的车辆须以清洁和不渗透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易生尘埃的物料,以确保该等物料在行车时不会漏出马路,污染环境。
    
  除透过法例规管车辆运载货物和加强执法外,政府十分重视提高运输及废物收集业界、与垃圾车及运泥车司机的安全驾驶和保护环境意识,尤其是载运建筑废物、沙泥及垃圾时须系稳物件、盖好货斗及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污水滴漏,避免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及污染道路。在这方面,运输署一直透过不同渠道进行宣传和教育的工作。为加强货车业界对载货安全的认识,运输署经谘询货车业界后,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109条制订《车辆载货守则》,就载货安全的不同范畴提供指引,其中包括选用适当车辆运载货物、车上货物摆放的正确方法等,并出版「货车运输通讯」季刊,以及与货车业界举行定期会议,宣传有关道路安全讯息,和提醒他们必须采取适当措施运载货物。此外,环保署亦透过定期的堆填区联络会议,呼吁运输业界继续实行良好的工作守则及遵守有关法例要求,防止车辆在运送废物时可能衍生的环境卫生及道路安全问题。
 
  政府会继续透过执法、宣传和教育多方面的工作,提升载货安全,并会适时检视各相关规例,确保罚则的水平有足够的阻吓力,以期减少车辆在行车时因未有适当盛载或系稳负载物而产生的道路安全及环境污染问题。
 
2021年4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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