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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题:加强对资本市场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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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国勋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年二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财务汇报局(财汇局)签署一份新的谅解备忘录,以促进双方合作,藉此加强对资本市场的规管。根据谅解备忘录,双方会加强合作的范畴,包括案件转介、联合调查、相互协助和提升能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财汇局在对一家上市公司展开正式调查后,在什么情况下会把有关案件转介证监会;
 
(二)证监会处理获转介案件的程序,以及可展开的执法行动的详情;
 
(三)证监会与财汇局可展开的行动的范围,以及当中是否包括调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以及对涉及违规事件的该等人士施加惩处;如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证监会与财汇局已同意在拟定和发表可能为对方的规管职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或指引前知会对方,该等政策或指引的具体例子为何;及
 
(五)除签署谅解备忘录外,证监会与财汇局有否其他具体计划提升上市公司的财务汇报质素及上市公司核数师进行的审计工作的质素,并就有关工作定期进行绩效检讨;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经谘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财务汇报局(财汇局)后,我回覆如下:
 
(一)财汇局在对一家上市公司展开正式调查后,假如财汇局在履行职责期间注意到任何有可能属于证监会监管范围内的事宜,财汇局会就相关事宜转介证监会以供其考虑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
 
(二)证监会获财汇局转介案件后,假如证监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间上市公司的行为触犯了《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相关规定,并构成犯罪或失当行为,证监会可以展开调查。证监会会评估财汇局所提供的资料及任何其他有关的资料。如果调查已展开,而证监会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涉嫌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或失当行为,证监会可在考虑法律意见和其他相关因素后,决定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证监会将考虑所有能达致《证券及期货条例》第4条所列明的监管目标及第5条所列明的职能表现的相关因素。
 
(三)证监会与财汇局调查的范围和所采取的执法行动(如有的话)将取决于每宗案件的情况。证监会可就市场失当行为(例如披露虚假或误导资料)向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提出诉讼。审裁处可作出命令,取消已被确认为从事市场失当行为的人士于香港担任任何公司董事的资格。假如原讼法庭认为上市公司以某种形式经营涉及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的业务,原讼法庭可应证监会的申请,取消相关人士于香港担任任何公司董事的资格。假如审裁处或法庭取消了相关人士作为现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该人将不能担当该公司董事会的成员。至于审裁处或法院会否下达上述的命令,乃取决于案件的情况,例如证据的有力度和有关失当行为的严重性。
 
  财汇局的调查对象包括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其注册负责人。此外,财汇局可将有关事宜转交相关的规管机构,以考虑就上市公司的董事进行适当的调查或纪律处分行动。
 
(四)按证监会与财汇局的谅解备忘录规定,当双方认为适当时,在可行的范围内并遵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应将通知方认为可能对另一方有重大影响的任何问题通知另一方。这可能包括制定和发布政策和指引。由于谅解备忘录刚于今年二月生效,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生会作相关通知的具体例子。
 
(五)证监会与财汇局会定期举行会议,以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探讨合作措施。双方均期望加强合作,以提高上市公司的审计及财务汇报质量,并改善上市公司的企业管治。
 
2021年4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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