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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强烈反对美国国务院《香港政策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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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今日(四月一日)强烈反对美国国务院发出的所谓《香港政策法》报告(报告)内的言论。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在「一国两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切合香港市民的利益,满足维持香港繁荣稳定的需要,以及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一再表明会坚定不移地落实「一国两制」政策。美国政府所谓的《香港政策法》和「制裁」显然是以人权、民主和自治为藉口,直接干涉中国内政。
  
《香港国安法》
 
  发言人说:「我们强烈反对报告中抹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的评论。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国家安全,无论该国家是实行单一体制还是联邦体制,国家安全立法都是由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所进行。制定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家安全法律亦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因政治目的而诋毁《香港国安法》,明显是采取双重标准的虚伪行为。」
 
  《香港国安法》维护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香港特区享有的高度自治。《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区应当依法保护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然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的一些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该《公约》订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依法律规定对部分权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香港国安法》明确订明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其构成元素、刑罚、减刑因素和其他后果已清楚列出。奉公守法的人士不会误堕法网。警方作出的拘捕是基于证据和严格按照法律进行。」
 
  「《香港国安法》正如香港特区内任何法律一样,对香港每一个人皆平等适用;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报告似乎意指某种政治背景的人应不受法律制裁,我们感到震惊。我们必须强调,没有人有特权可以犯了法而不用面对法律后果。」
 
  和平集会的权利受到《基本法》的充分保障。然而,该等自由并非绝对。正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二○二○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中指出:「法律对权利的行使有明确限制。享用或坚持个人权利,举例说,不能成为损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或使用暴力的藉口。」
 
  「自《香港国安法》落实以来,香港社会恢复稳定,国家安全在香港特区得到保障,市民可以继续依法享有其基本权利和自由。稳定的环境对于本地及驻港外国企业的商业活动均非常重要。」
 
立法会选举
 
  就押后立法会换届选举方面,市民的健康和福祉是任何负责任政府的首要考虑。香港特区政府已多次强调,押后二○二○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完全是基于公共卫生考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二○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决定,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至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决定并明确香港特区第七届立法会依法产生后,任期仍为四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就关于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决定,明确了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该决定适用于在原定于二○二○年九月六日举行的香港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提名期间,被香港特区依法裁定提名无效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原定于二○二○年九月六日举行的香港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在提名期结束前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失去参选资格的四位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合宪、合法、合理的安排,是必要的,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相关规定。
 
司法独立
 
  报告亦关注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权是《基本法》所规定的,亦受到《基本法》保障。正如《基本法》第二条、第十九条及第八十五条所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九十二条亦明文说明香港特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法官的宪制职责是在行使其司法权力时,以法律为依据,别无其他考虑。法官这项职责并不会因应对政治争议所引发的案件作出裁决,或案件涉及政治争议,而有所改变。
 
2021年4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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