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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还产假薪酬计划开始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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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今日(四月一日)公布,发还产假薪酬计划即日起接受雇主的申请。

  自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雇佣条例》(第57章)订明的法定产假由十个星期延长至十四个星期。透过此计划,雇主可以报销形式申请发还已支付予雇员的第十一至第十四个星期的法定产假薪酬,以每名雇员80,000元为上限。劳工处已委聘代办机构协助推行此计划。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我们预计法定产假的延长,配合计划的实施,每年可惠及27 000名怀孕雇员及其雇主。」

  申请发还产假薪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所涵盖的雇员须由申请人雇用,并符合《雇佣条例》订明享有产假及产假薪酬的资格;
(二)雇员已放取产假及申请人已向雇员支付全数十四个星期的产假薪酬;
(三)雇员于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或之后分娩;及
(四)已支付予雇员的新增四个星期产假薪酬不曾及将不会获其他政府拨款支付或补贴。

  雇主按《雇佣条例》在正常粮期支付雇员全数法定产假薪酬后,可透过「发还易」网站www.rmlps.gov.hk直接递交网上申请。雇主亦可于该网站下载申请表格,或于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分区办事处(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或计划服务处(地址:香港黄竹坑道8号South Island Place 2楼204室)索取申请表格,并透过电邮(enquiry@rmlps.hk)、传真(2178 0328),或邮寄/前往计划服务处递交申请。

  有关计划的详情及递交申请所需的资料,请浏览「发还易」网站或致电计划的服务热线2636 6353。热线的服务时间为星期一至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及下午二时至六时十五分。
 
2021年4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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