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行政长官记者会答问内容(附图/短片)
******************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三月三十日)下午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举行记者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亦有出席。以下是记者会答问内容:
 
记者:想请问一下,首先是今次改制中其中一个关键是新设立的资格审查委员会,你刚才提到这个委员会会在本地立法时公布详情,可否现在跟大家说说委员会包括哪些成员、是否会用职位去决定人选、有多少人,以及委员会会否有任期限制?第二想问今次的人大决议案,由你担任主席的国安委会按照警方国安处的审查情况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意见,决定三个选举的参选人能否「入闸」参选,但这个决定列明了是不可以推翻,不可以JR(司法覆核)的,那如何可以避免错判?会否代表日后法治的情况会倒退,而变成人治色彩增加?如果不能JR的话,如何确保候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还有什么可以保障他们的参选权?
 
行政长官:两个问题都是跟资格审查委员会有关的。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附件一和附件二都设立了资格审查委员会,就是要确保参选而有机会进入香港政治体制的人都是爱国者,这是整套完善选举制度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在某程度上,它是一个把关的角色;这个角色交由香港本地法律来处理,实际的内容都是有根据的。今日在香港的选举法律中都有这个角色,都有这个要求,就是选举主任(Returning Officer)。在每一场选举中,每位参选人都要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亦要获得选举主任信纳他们是真诚地拥护和效忠,才能有参选资格。过去几年亦出现一些个案是因为被取消资格而没有参选资格,亦有选举呈请去到法庭,说明了这是很认真的,效忠和拥护不是说说就算,它是一个参选人或者担任公职的人士的法律要求和条件。
 
  我先说明了为何要有资格审查,而这个资格审查亦非新生的事物,资审会的成立是替代了选举主任,因为选举主任也被很多人诟病——为何将一件这么重要的事情交给一个公务员做、由一个人去决定。由于过去亦出现了一些「起底」、恐吓,事实上要公务员单独去承担作为选举主任的责任亦是越来越困难,所以就成立了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资格审查委员会,我在过去这一段时间听了很多人说,它要持平、又要中立、没有政治联系、要不怕被制裁,现在初步的看法——因为它属于本地法律,所以可以这样说——资审会的成员不会很多,亦都会全由特区的主要官员担任。以往由一个公务员担任,现在是一个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多名主要官员担任。对于中央而言,它亦有充分信任,因为每一位主要官员都是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委任的人士,他们将会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
 
  你问到国安的问题,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审查一位候选人,是有很多方面要审查的,有一些基本资格、是否有犯罪记录等,亦有刚才我所说的——效忠和拥护,所以资格审查委员会会就着每一位去审查,每一位想参选选举委员会、参选行政长官、参选立法会都需要经过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不会对每一个人都有疑问,是当他们有一些疑问,需要有国家安全的审查,就会转交国家安全委员会。我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主席,事实上国家安全委员会亦是由政府官员组成,那国家安全委员会是由谁去做审查的工作?就是透过警务处国家安全处,以上都已在《香港国安法》写明。《香港国安法》第十七条说明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我们现在称之为国家安全处,它职责的第四条,是包括开展国家安全审查,所以由警务处的国家安全处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就会将审查结果交给国安委,国安委就要做一个决定——决定这位人士经过国安的审查,是否能够认定他是效忠和拥护,抑或他不符合这个资格。如果不符合资格,国安委会出具一个意见书,交给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决定是否按国安委出具的意见书去取消该人的参选资格,即他不符合资格。在这种情形下的DQ(取消参选资格),是不能够提出诉讼——只有在这种情形——如果在其他情形之下仍然可以作选举呈请。在这个情形下为什么不可以采取司法的程序?亦是因为《香港国安法》。《香港国安法》说明,国安委所有谈话内容和阅读的文件都不能够透露,而国安委的事亦不能够司法覆核,所以我们是按《香港国安法》设计运作的模式。情况是这样的,希望能够清楚说明。谢谢。
 
记者:三位,你好。首先想问见到修改之后,警方的国安处会先做审查,但大家都知道警方一直都是负责执法,而他们现在已有权力去筛选参选人,其实他们权力是否过大?如果你说要熟悉国安法,很多人都熟悉,为什么要交由警方先做screening?第二就是你刚才提过资审会的成员都会由主要官员担任,那是否变相行政干预立法?以及就是如要参选立法会要有第五界别的提名,但见到当中的成员都是人大、政协,民主派要怎样才可以取得他们的提名呢?变相是不是赶绝了民主派?他们是没有办法可以参选?
 
行政长官:三个问题。第一,今次不是我们选择将这项工作交给警务处,警务处有这项职责,在国安法第十七条写得很清楚,我再读一次: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有六项,其中第四项就是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开展国家安全审查。警务处的国家安全处是已经建立的部门,有人手和资料去做这项工作。这不是一般部门能做的工作,亦不是主要官员懂得做的工作,所以交给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处去做是依法办事,亦是用好警务处在这方面的资源,因为他们就维护国家安全和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所审视的资料可能都一样。这不是我们选择,而是法律是这样订明的。
 
  第二就是为什么资审会成员由主要官员担任。我刚才的解释应该清楚,现时资格审查是由公务员负责,是由Returning Officer,即选举主任负责,而事实上整套选举的执行,当然有选举管理委员会监察,但很多的工序和工作都是由公职人员执行。公职人员,包括主要官员,他们不会令大家担心他们会否有所谓的政治或政党背景、偏颇;或者在现时的环境,会害怕做了这件事而会被人「起底」、受外国制裁。我最近都听到很多人讨论时表示担心谁人有胆量担任资审会成员,所以由主要官员担任是适当的。既然中央交了给我们做,在本地立法订明资审会的组成,而这项工作需要中央信任的人去做——中央委任了这一批主要官员,当然是信任由他们担任这项工作——所以这并不是行政干预,而是适当的安排。
 
  至于第五界别的提名票,没错,今次的设计是任何人如需参选立法会,无论是选举委员会的议席、地区直选的议席,或是功能组别的议席,都需要向选举委员会争取提名票。提名票需要来自选举委员会五大界别当中的每一个界别,但要求并不太高,只是两个提名,即是每一个界别有300人,他只需要争取每个界别当中的两人或是最多四人提名他参选立法会的议席。这是希望得到比较均衡的结果,即是这位候选人是得到方方面面的支持,并非只是靠商界的支持提名就可以参选,亦不只是靠劳工界,而是比较有广泛的代表性。同样,参选行政长官都需要,以前是不用的,但在今次修订后,日后行政长官的候选人也需要在五大界别的每一个界别都取得提名,而且是15个,行政长官参选人在每一个界别都需要取得15个提名。
 
  至于民主派,有时候我觉得你们这些问题是把民主派等同于「不爱国」,这对民主派非常不公道。不少民主派成员——以前有、今日有,我相信未来都有——他们都是爱国者,他不会因为民主而不爱国。今次我们在这些设计上,都是希望「爱国者治港」;我相信无论在五大界别当中哪一个界别,或者你提出的第五个界别,即是人大、政协或是全国性组织内的香港会员,他们都是要求向他们争取提名的候选人是一位爱国者。他并不一定要求你是哪一个党或者持哪一种政治立场,只要这位候选人能够证明他是爱国者、没有做过不效忠或勾结外国政府来危害国家安全的事情、有他的理念、有志想服务香港市民,我觉得他也可以争取到第五界别的提名。如果你不相信我,你可以问问政协的港区代表或者人大代表,他会否用「封杀式」的方法,凡是见到称为「民主派」的人士,就一定不会给予对方提名票,我相信不会。多谢。
 
记者:你好,想请问行政长官,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完善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新的选举制度对于选举委员会进行重构和赋权之后,会有哪些新进步?如何理解选举制度构建了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香港市民的意见在新的选举制度下如何去体现?谢谢。
 
行政长官:或者我这样说,任何民主制度都要考虑几个因素,我看不到世界上有一套民主制度是放诸四海皆准,民主制度需要一个过程来发展,任何的制度包括民主制度都需要有一段过程才会成熟。就香港的情况来说,任何民主制度或政治体制一定要先考虑的因素是宪制秩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是「一国两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管治者是要向国家负责,所以要求政治体制中治理的人是爱国者,就是这套民主制度必须要先满足到的条件。

  第二个要考虑的因素是实际情况,究竟这个地方的实际情况怎样。有些地方很富庶、有些很贫瘠,而一套民主制度是以人为本,所以要看实际情况。香港的实际情况是我们有几年的乱象,由于我们的选举制度有漏洞,被人有机可乘进入了政治体制,产生了一系列的乱象。如果大家翻开这本小册子,无论是相片或这个「乱象事件簿」,都告诉大家过去几年的议会面对什么乱象。所以香港的民主制度有另一个目的,首先要处理这个乱象,要回复议会的秩序,要回复行政立法互相配合、互相制衡,要支持行政主导的设计。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觉得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早全票通过新修订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完全满足到并很仔细地考虑到香港的宪制秩序如何可以获得维护,「爱国者治港」如何可以得到保证,从而令香港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可以继续向前发展。我希望广大市民都明白其实中央是用心良苦,看见香港这么乱,我们有去年的国安法——我今日选这两张图片,一边是国安法,另一边是完善选举制度,有人形容这是一套「组合拳」,透过这两大举措,希望将香港的局面稳下来,希望「一国两制」可以行稳致远,我们可以凝神聚焦解决香港各式各样的深层次问题。谢谢你的提问。
 
记者:行政长官,我们依然是很关心这个新的选举制度下,设立的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因为这个委员会它有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还有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那么如何保证这个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是公平和公正的呢?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想请教您,您认为在新的选举制度下如何让有能力的爱国者来治港?谢谢。
 
行政长官:谢谢两个问题,都是有关资格审查委员会。这个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功能就是审查有志去参选的人,无论是参选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或者是立法会。就立法会,无论他是以哪个方式进入立法会,都要经过这个审查委员会,这个制度其实在香港目前的选举法例是有的,有一个职位是选举主任。选举主任也是做一个审查者,就是要认定候选人是否符合资格。这资格当然有一些是很客观,包括年纪、背景、有没有犯罪等等,也包括他是否能够按着他的承诺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护《基本法》,这已经是有制度存在。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善制度,把有关功能提升到更高层次,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资格审查委员会。我刚才已经透露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这个工作交给了我们,用本地立法来决定。我已经透露了,它的组成是由几位主要官员担任的。主要官员担任的好处是他们是香港的管治团队,有很丰富的经验,应该是可以分析、理解法律的问题;他们也是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所以是可靠、可信的。他们怎么去做这个工作,达到你刚才说的公平,也能有保障?就是这次我们引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安审查。我刚才说的拥护、效忠,基本上也是国家安全的审查。要是一个人不维护国家安全,肯定不可能是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以引进国安审查后,当资格审查委员会觉得它要进一步研究一个人会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就把这个个案交给国家安全委员会,那是我担任主席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委员会本身也很难去做这件事,所以就按着去年六月份通过的《国家安全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务处里面的国家安全处去处理国家安全的审查。有了审查的结果,就交给国家安全委员会决定能否通过。要是不能通过这个审查,也是说他不符合作为候选人的条件和要求,就把意见或者决定交给资格审查委员会,那么资格审查委员会就有很好的基础去决定能不能让这个人参选。整个系统的设计比现在是更稳固,亦更符合我们这次完善选举制度要确保「爱国者治港」这个目标。
 
  另外一个问题是如何让有能力的人参选、进入特区政治的体制。这个问题其实问得好,为什么我这样说?因为当时人大作出311的决定时,其中一个目标是完善选举的制度,也是希望能切实提升特区的治理效能。有好的选举制度、有比较理性的立法会,不等于管治能力能提升,尤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我本人跟我的管治团队是香港治理效能的第一责任人,要是我们是没能力,你给我怎样完善的选举制度,香港的治理效能都不能提高。这套制度为什么有这个好处,能提升管治效能?是由于过去有一段长的时间,我看到、我见到、我碰到很多人,都是很有才干的人,但是他不愿意进入特区政府,他不愿意参选当立法会议员,因为太乱,没有做实事的机会,太过政治化、内耗不断,所以完善了这个选举制度,我相信也期盼有更多有能之士能参与香港的治理,香港的治理效能就可以提高。现在我只能说,你慢慢看,过了一年进行了多场选举,我们有没有见到有能力的人愿意进入无论是特区政府或者是立法会担任治理的工作。
 
记者:特首,你好。第一个问题关于选委会的组成。看到很多界别分组,有一半议席其实是交由与中央相关的机构作提名,这些机构包括国家财政部、中科院,你是否觉得他们对香港有足够的熟悉程度可以作提名?是否「爱国者治港」就可以牺牲「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呢?另外亦有些界别——你刚才都提到区议会——高教界亦是整个连根拔起,你觉得这些界别是否不及灭罪委员会、防火委员会重要,是否更能体现到选委会的均衡参与和具广泛代表性?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立法会地区直选,其实10个分区划分应该由本地立法再决定,特区政府初步对于分区有何想法?会否参考现时五个地区直选界别再去细分,例如一分二,还是怎样?谢谢。
 
行政长官:几个问题。第一,在界别分组里,有一类选举委员会委员是由提名产生。其实现时也有,现时提名产生的界别分组是宗教界,宗教界就是六大宗教去提名60席,我们没有特定什么资格,如天主教徒、基督教徒才可以参选,所以提名产生选委会委员是一个在现存制度里的方法。这次在部分界别分组里多了一些由提名产生的委员——这本小册子已经载列,156个委员是由提名产生的,分布在不同的界别分组里——但并不是中央提名,提名的都是香港人,只是该机构跟内地有关系,它在香港有分部,或是有香港的委员,是由这些委员去做。论熟悉香港,我不明白为什么他们会不熟悉。一个现时很热门的例子,就是创科界,或称为科技创新界,科技创新界有由提名产生的15名委员,由谁去提名这15人呢?就是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的香港院士,你说这些人怎会不熟悉香港呢?他们不但熟悉香港,还是香港的精英。举些例子,支志明教授、郑耀宗教授、黄乃正教授、任咏华教授、梁智仁教授,这些人怎会不熟悉香港?这些人就正如我刚才所说,我很希望他们因应现时局面稳定下来,没有太多乱局,又不会那么容易被人「起底」,他们愿意去参加政治体制里的组织,最好愿意参与管治香港,所以你的批评不成立。
 
  第二,我们不是将高教界连根拔起,是把高教界和教育界合并。事实上,教育就是教育,为什么要分高教和中、小、幼、特教?所以只是将两个界别合并;在立法会也没有两个议席,立法会的教育界就是教育界,选民也有来自大学内的,所以是合理的做法。
 
  第三,分区直选要有10个选区,每个选区两席,是实行「双议席、单票制」。由于时间紧迫,我们初步的看法是会将早前在区议会的400多个选区组合成10个分区--当然人口要平均、地理要合理、选区不能支离破碎--这个工作会由本地立法进行。我看看Roy有没有补充。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行政长官的说明是正确的。基本上,在二○一九年十一月的区议会选举当中,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将全港划成452个区议会小选区,我们会透过该小选区的划分,重新组合成为10个大选区,基本上,这是完全满足了选管会划界的基本原则,刚才行政长官就此的说明亦十分详细。
 
记者:第一个问题想问关于功能组别的变动。首先看到现在是多了商界(三),到底是如何组成的?第二是看到合并了医学和卫生服务界,为何会有这个改动?而科技创新界和现时的资讯科技界又有什么分别?这些改动其实是出于什么原因,为何会这样做?第二个问题是想问关于立法会选举,现在每名市民最少有一人两票,改动后有机会一人有42票,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选举制度还是否一个公平的选举制度?谢谢。
 
行政长官:立法会功能组别的改动其实不算多;今次完善选举制度最重要的元素是在于选举委员会,由功能、规模到产生办法,最大的改变在于选举委员会。在功能组别,你提出的几个改动都是有理由的,我逐一解释。商界(三)是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在选举委员会中一直有这个界别分组,就是在香港的中资企业,亦没有人可以反对或不认同中资企业在香港的商界越来越重要。如果你看看今日在香港交易所2 000多间上市公司,有一半以上是中资的;以市值计算可能超过七成。它们亦聘用大量人手,亦积极参与香港的公益慈善事业。香港总商会是商界(一),中华总商会是商界(二),商界(三)就是香港中国企业协会。
 
  第二,没错,我们是合并了医学和卫生服务界,无论在选委会还是功能组别。这纯粹是因为两者都是和医疗卫生有关,医生、护士都是合作伙伴,与刚才提及的高教和教育界别类似,都是在同一专业内;再加上功能组别的议席毕竟只有30个,所以作了这个举措。
 
  第三,往时的资讯科技界和今日的科技创新界是两码子的事,是不同的。资讯科技界是一个让我们很困扰的界别,甚至廉政公署亦很受困扰——到底选民基础是否清楚?会否出现问题?相对其他七个专业,它其实不是一个专业,而是一个行业。这行业内的人没有法定注册,不像律师、医生、护士、教师、社工般可作法定注册。谁从事资讯科技,在以前或今日的制度中均是看看列表中有什么组织;有些组织我们无法监管什么人士可以成为会员,他可以自动成为资讯科技界的登记选民。因此,这个界别需要在今次重新审视,它再不是一个资讯科技、电脑科技之类,而是一个我们发展得最好、最重要的科技创新。科技创新要看团体,因为真的没有注册的科技人士或创新人士,但我们有大量科技创新团体,包括我刚才所说,在选举委员会中的15位提名委员是香港院士,都是最优秀的科技创新人才,现在把它改为科技创新界别。每一个改动都是有理由的,有兴趣的话可以继续问,我会继续回答。我们并非随意,中央亦非随意,是要先做研究、调研,如何更能反映整个完善选举制度的目标。
 
  立法会究竟一人有多少票,回归前未有「超级区议会」时亦有这个现象,并不是每人的票数都是相同的。放诸四海,亦没有一定的规矩说明怎样算是最公平、公正,就算是在国际公约内的选举条款也没有硬性规定,在香港亦不是太适用。今次在完善制度后是会出现这个现象:有些人不属于某些团体,便只可以在地区的直选投票;有些人既有地区直选的选票,亦属于功能专业的团体,或是专业人士,便多一票;如果是选举委员会的1 500个成员,可以参与选举产生40人进入立法会,则再多一票,我想你所指的42票是这样计算出来的。是会有这个现象,但我不觉得是不公平,因为这套制度分了三个部分,有地区直选、功能组别的选举,亦有选举委员会产生的立法会议员。
 
记者:林太,你好。想问你刚才提及立法会选举一人两票方面,你可否数一数现时最多是否一人三票?如果一般市民由两票变回一票,你觉得是进步还是退步?第二就是选委会第二界别方面的专业人士,他们的选举由个人票全部变为团体票,准则在哪里?是否因为他们比较倾向泛民,所以团体票可以较容易操控?还有就资格审查委员会方面,国安委会根据警队国安处的审查情况做一个审查意见书,但国安委的工作信息并不会公开,那么这意见书会否公开?该名参选人在过程中可否答辩,会否知道为什么不能「入闸」?
 
行政长官:这个关于进步、退步的问题是要用宏观的方法来看,整套制度是完善选举制度以达致我刚才已经强调的多方面非常重要的目标,从此角度来看,它肯定是进步,而且是很彻底的进步,不再留有一些漏洞,完全堵塞了这些漏洞。在此大前提下——即进步、完善的大前提下——是会出现有部分人士因为以前有「超级区议会」,他会多一票,现在他没有了,若从这角度来看,这些市民可能会不开心,我们都明白。这是为了完善整个选举制度的设计,我们亦觉得在这情况下是应该可以接受。正如我所说,什么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是因地、因时而异。香港今日来到这地步,已经乱象频生,我们是否还可以因为要坚持旧有制度,让一人有两票而继续让这些漏洞存在,甚至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政权失守这局面?我们要看大局,而不应该看个别设计上的细节。
 
  第二就是个人票和团体票的问题。今次经过完善后,选委会和立法会的功能组别已经出现两套制度,事实上亦不应该挂鈎——之前我亦问过常任秘书长为什么会挂鈎,他回答说是为了方便——应该从自己那套制度是用来做什么来设计,无需要规定这里的工商金融界别是这样,那里的工商金融界别也是这样。选举委员会方面,我们开宗明义说过,中央亦开宗明义说过,选举委员会的重新构建是要满足几个条件:第一是具广泛代表性;第二是要考虑实际情况;第三是均衡参与,要满足这些条件来设计选举委员会。
 
  你可以想像在一个界别分组当中,如果该制度所选出来的30人是一模一样的话,他们在该界别里并没有什么经验,又不是有密切联系,只不过是他纯粹在该界别里有这资格,这样是不能满足我刚才所说,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要具广泛代表性、要有密切联系,最好是以整体利益为依归,而并不是以自己界别的利益为依归。从此角度来看,有些界别的分组是要以团体来做选民才能达致此目标。当然有些界别是个人,因为那些真的是个人,譬如当然委员中的政协、人大是个人,以至内地港人组织的代表是个人,这些就会继续以个人来做个人选民;但其他有专业成份、有行业成份的界别,在今次选举委员会中会以团体选民为基础。其实整套以团体选民为基础的运作可以搬至立法会——如果大家喜欢挂鈎的话——但中央特别考虑到在功能组别的专业席位有很长历史,而且是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陆陆续续推动法定注册,即是由没有法定注册到有法定注册,所以今日这七个用个人选民身分选出来的立法会议席都是有法定注册,无论是律师、医生、护士、社工、物理治疗师等都有法定注册,这样就保留了这套以个人选民为基础的功能组别选举。
 
  再说下去,两件事是不相同的,选举委员会是选特首、提名人士选立法会,以及透过选举产生议员,它是这样的功能,以建立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立法会的专业界别是真的要代表他的专业,你看到我们有时就算与建制派的功能组别会面,他一开口就会说「我的业界」——你们应知道我在说哪一位——我是同意的,因为他是由其业界所选出来的,所以他在立法会就要处理其业界在立法会所面对的问题,譬如特区政府想做一些事情影响其业界,或者他想特区政府做一些事情来协助其业界发展。他由一批有此专业身分的人士选出来的,都是说得通的。今次在这类专业界别中好像有些不一致的做法,是经过深思熟虑,亦希望取得一个好的平衡,即是大家按一向的做法来做,亦让一向可投票选立法会功能组别的专业人士今次完全不受影响。
 
  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因为国安法,国安法早前已规定国安委的工作是不能够公开的,信息不能够公开,它所做的工作亦不能够被司法覆核,所以经过国安委看过警务处国家安全处的事实认定(fact finding),经它认定后作出的决定,一定是经国安委商讨过的事情,所以不能够公开。
 
记者:可否司法覆核?
 
行政长官:不能司法覆核,不可以提起诉讼。
 
记者:林太你好。第一个问题想问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全部均为香港永久居民?第二个问题,特区政府将全面解说和进行立法工作,其他民生工作会否正常推进?例如抗疫、通关、「回港易」等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因为你去年的《施政报告》也说过希望解决社会深层次的问题。现在仍未通关,想问选民登记方式会否有新的进展?谢谢。

行政长官:第一,我刚才也透露了,资格审查委员会将会由几位主要官员组成,主要官员当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这是毫无疑问的,所有公务员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我们的跟进工作其中一个重点是公众解说,但不等于我们将来两、三个月只做选举的工作,因为特区有很多的工作;而且重点作解说的都是我们这几位,稍后有了本地条例之后,律政司的同事包括律政司司长本人会向大家解说本地条例的修订为何如此起草。其他司局长应该继续努力去推动他们本身负责的政策,尤其我也在内部鼓励他们:既然现在我们看得见将会有完善了的选举制度,我们可以期盼有相对能与我们作理性互动、互相协调、互相制衡的立法会,司局长应该更加努力去带领他们的团队,推出更多有利民生的工作,否则市民会很失望,他们以为选举制度完善后管治会提升,但最后管治没有提升,这是不行的。我已经在内部督促了各个司局长及部门首长,要趁这几个月再去梳理以前因为怕立法会政治化、甚至是人身攻击而放下了的一些工作,必须要全面启动;亦因为这个原因,刚才我和梁君彦主席说,希望将来数个月立法会不但持续运作,而且可以多开些会。我知道梁主席编排了很多立法会会议,让司局长每当有草案成熟后即能逐一交付立法会,让立法会可以制订新的法律、修订法律或批出拨款进行工程。
 
  抗疫工作仍然是重中之重,因为香港的经济如果要恢复,疫情一定要稳定。我很高兴知道今天下午没有召开疫情记者会,即应该没有本地源头不明个案,希望这种稳定的局面可以持续,我们便很有机会用好国家给我们的政策,利用香港独特的优势来发展香港的经济,改善民生。在此再次呼吁香港市民尽快接种疫苗,因为现在看来接种疫苗可以最有效维持疫情稳定的状况。谢谢。
 
记者:你好,想问今次人大决定直接DQ政改「五部曲」,日后无论是启动或否决政改,香港其实都没有话语权,你会否担心有选民会取消选民登记或投白票抗议?今次人大决定是否林太你成功争取?对于你连任有没有帮助?谢谢。
 
行政长官:第一,不需要用「DQ」二字,这次是完善选举制度,这是法律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附件一和附件二,按早前王晨副委员长在介绍三月十一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时说——我读给你听——「当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会同有关方面及早启动相关修法程序,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经依法公布施行后,原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同时废止。」这是法律条文的应用,既然新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已经产生,旧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包括当时按着附件一来说的「五部曲」亦不再适用;但这并不等于香港的政制不会前进,因为新修订的附件一和附件二授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后可以依着该办法做事,如果觉得需要再修订时,可以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就可以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
 
  在完善的工作过程中,我作为行政长官,当然有提供我的意见,我刚才在开场白都感谢中央接纳了我的意见;但正如我时常都说,我不会透露中央接纳了我哪项意见,或是没有接纳哪项意见。这一套经完善的制度,我会全力推荐予香港市民支持,因为它将会令我们回复至「一国两制」的原本设计,确保香港的宪制秩序得以维护,亦令香港可以长治久安,然后我们就可以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更好地融入国家的发展大局。
 
记者:你好,林太。想问资格审查委员会方面,成员是否终身制?刚才好像没有回答这个问题。还有,成员本身如何避免有利益冲突的角色?是否如有委员正在审批特首选举的候选人时,可能林太你会避席?另外,立法会组成方面,以往是有一半议席是由直选产生,现在减至20席,你如何去说服香港人,日后这个立法会是受到广大市民的认可?谢谢。
 
行政长官:第一,我刚才说过,资审会是由几位主要官员组成,主要官员应该是by post的,即按他的职位,所以并不存在终身制,往后在哪届政府、哪位官员担任这些职位,就会成为这个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利益冲突的问题,刚才已经回答过很多次,我不需要再说,我深信资审会作的决定,市民会看到,如果是不合理地说一个想去竞选行政长官的人不符合资格,我想社会亦不会接受。这套制度,正如我所说,如果你单取一个元素,例如刚才有人提出,就是选民有多少票──以前一人两票,现在一人一票、一人两票、一人多票就是不对;又如你所说,以前直选在立法会占百分之五十,有35席,现在20席就是不对、不好,这是你们只看个别的元素。我鼓励大家用整全的方法去看,就是这套制度是否能够达致其目的——我再重复说一次──就是要堵塞现行选举制度的漏洞。现行选举制度的漏洞就是令人有机可乘,利用选举制度进入政治体制里,然后做了很多破坏香港、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更不用说引起了很多在立法会的政治对立、「拉布」、拖延,令政府不能施政;不能施政的后果,当然是伤害了市民的利益。
 
  从这个整全的角度去看整套制度,它是一套完善的制度,我希望大家用这个角度去看,不是只看其中一个元素,譬如更琐碎去看哪些界别合并了好像不公道、哪些人会不高兴,不是这样去看,应该宏观、整全地看这套制度。它达致我刚才所说可以堵塞漏洞的目的,亦透过选举委员会达致更具广泛代表性,有更多均衡参与的机会,纳入了一些新的界别分组──起码有七个新的界别分组以前是没有的,这些人以前不能参加选委会去提名行政长官,现在他们可以了,而且亦要跟这个界别分组有密切联系,可以确保选委会符合整体利益。同样地,在立法会有了三个板块后,这40位选举委员会的委员、议员,因他们不是来自一个行业或一个界别的利益,他们亦不是来自地区选举——有时选票会阻碍到一个人的行为——他们没有那些包袱,就可以以香港整体利益去决定,究竟政府的建议是对还是错,所以我觉得这是一套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制度。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21年3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2时33分
即日新闻  

图片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中)今日(三月三十日)联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左)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右)在添马政府总部会见传媒。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中)今日(三月三十日)联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左)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右)在添马政府总部会见传媒。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三月三十日)在添马政府总部会见传媒。

网上广播

行政长官举行记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