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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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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1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1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就窥淫、未经同意下拍摄私密部位,以及未经同意下发布私密影像订立特定罪行。
 
  现行法例并无针对窥淫或未经同意下拍摄私密部位(例如俗称的「影裙底」)而订立的特定罪行。视乎每宗案件的情况,有关行为现时会按不同的现行法律条文作出检控,例如《刑事罪行条例》的游荡罪和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公安条例》的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罪和普通法中的破坏公众体统罪。
 
  终审法院在二○一九年就一宗涉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的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有关的行为如果只涉及疑犯使用自己的电脑,控方便不适宜以该条例作出检控。另外,刚才我提及的其他控罪亦存在一定限制,例如部分控罪只适用于在公众地方或公众视线可及之处所作出的行为,另外相关罪行属于简易程序罪行,刑罚相对较轻,未能反映私密偷拍的严重性。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辖下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于二○一九年四月发表《窥淫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报告书》,建议就相关行为订立罪行。政府接纳法改会的建议,并于二○二○年七月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公众普遍支持有关立法建议。
 
  在公众谘询之后,我们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听取委员的意见。我感谢各位委员提供了不少有用意见。保安局审视了整体意见后作出总结,建议修订《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订立四项新的刑事罪行。
 
  首先,我们建议订立窥淫罪,任何人如果未经受害人同意,在受害人有合理期望能够提供私隐的地方,秘密观察或拍摄受害人的私密部位或进行私密作为,即属犯罪。
 
  第二,《条例草案》建议订立未经同意下拍摄私密部位罪,处理一般所指「影裙底」和「拍摄衣领」(即俗称「高炒」)的行为。在拟议罪行下,任何人拍摄受害人的私密部位;或操作设备,目的是从受害人的衣服下方观察/拍摄其私密部位;又或从受害人的外衣的开口或间隙观察/拍摄其私密部位(而操作设备的方式为不合理),而在当时情况下,私密部位本来不会被见到,以及该项观察或拍摄是为了(一)性目的,或(二)令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得益处,即属犯罪。
 
  公众对于罪行应否涵盖「拍摄衣领」(即「高炒」)有不同意见,包括社会上对于男性和女性露出胸部的看法有分别、担心有关罪行被滥用等问题。我们在今年一月谘询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时,有多位议员认为「拍摄衣领」应在今次的修订中一并处理,以回应社会意见,亦有委员表示关注发放私密影像的伤害。
 
  经审视整体意见后,我们建议于今次修例建议中一并处理「拍摄衣领」问题,并在草拟《条例草案》中加入了条款,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私密部位本来不会被见到,以及该项观察是为了性目的或不诚实获益,确保罪行范围清晰明确。
 
  此外,我们建议订立两项关于发布私密影像的罪行,即(一)发布干犯窥淫罪或未经同意下拍摄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以及(二)发布(或威胁发布)未经同意发布的私密影像。后者主要针对的情况是受害人可能经同意拍摄这类私密影像,但没有同意作之后发布(例如为了报复而发布私密影像)。如果发布者意图、知道或罔顾发布该等影像会导致或可能导致受害人受侮辱、惊吓或困扰,即构成犯罪。
 
  上述四项罪行的最高刑罚均为监禁五年,以反映罪行对受害人所带来的伤害的严重性,这亦是谘询中的主流意见。《条例草案》亦订定免责辩护条款,让被控告任何一项罪行的人,可以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作为未有遵守有关法例的免责辩护。
 
  主席,《条例草案》针对的行为严重侵犯受害人的私隐及性自主权,这些罪行对受害人带来严重伤害,现时媒体的发达使这些伤害变得更广泛、长期和难以补救,我们有迫切需要立法禁止这些恶劣的罪行。我希望议员能支持《条例草案》。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1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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