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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律师行被介入前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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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陆颂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较早前,香港律师会理事会(理事会)经调查后怀疑一间律师行(该行)的一名前职员不诚实挪用该行客户款项,以及信纳该行严重违反《律师帐目规则》(第159F章),因此介入该行的营运。该行的业务随即终止,而该行的所有款项由理事会以信托方式持有。理事会委聘了另一律师行为介入中介人(中介人)以处理善后工作。据悉,有数十名员工在该行的业务终止前于该行工作但却受雇于一间独立公司。由于该公司存放于该行的款项被理事会接管,所以未能向该等员工支付共逾400万元的工资(包括薪金、未放取年假及法定假日的薪酬、代通知金和遣散费)。另一方面,部分该等员工应中介人要求协助其处理善后工作,却不获支付工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劳工处有否接获上述员工的求助;如有,该处如何协助他们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包括有否协助他们采取法律行动及申请法律援助;
 
(二)劳工处会否与理事会和中介人商讨,向上述员工支付他们协助处理善后工作期间的薪金;及
 
(三)会否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规定日后出现类似个案时,获理事会委聘处理某家被介入律师行的善后工作的中介人须(i)处理所有在该律师行工作的员工(不论是否直接受雇于有关律师行)的遣散事宜(包括核实被拖欠的工资金额,以助有关员工尽快追讨),以及(ii)‍向协助其处理善后工作的员工支付薪金?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政府部门后,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劳工处于二○二一年一月接获有关员工的求助后,已尽速向他们提供适切协助,包括提供调停服务,并协助员工向劳资审裁处(劳审处)提出申索声请,以追讨欠薪及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由于雇主未有支付劳审处所裁断的款项,因此劳工处随即协助员工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提出特惠款项的申请,并按员工需要协助他们向法律援助署申请法律援助。
   
  如有员工与香港律师会(律师会)或其聘任为介入代理的律师行存在雇佣关系,而有关员工怀疑其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下的权益受损,可直接联络劳工处,劳工处定会提供适切协助。
   
  香港法律业界一直以来实施行业自我监管,以确保法律执业者的专业和独立性。《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条例》)旨在就法律执业者及其雇员的认许及注册、就公证人的委任及注册,以及就相关事宜订定修订条文。《条例》及其附属条例订明了律师会作为香港律师的监管机构的权力及职能,包括根据《条例》第26A条,在该条指明的情况下(如在有理由怀疑某律师或其雇员不诚实的情况),律师会理事会可通过决议行使法定权力,介入有关律师行的业务,行使《条例》附表2所赋予的法定权力,并委任介入中介人协助其介入,以保障有关律师行客户和公众的利益。
   
  就问题提及的个案,我们留意到律师会在今年一月二十五日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书中提到,律师会已成立一个工作小组审视介入过程。针对有关进一步保障被介入律师行影响的人的意见,律政司乐意与律师会保持沟通。
 
2021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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