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0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0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藉此机会感谢《2020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麦美娟议员及各位委员,顺利完成了对《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并于本年二月二十六日向内务委员会的报告中,支持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接下来,我会简述《条例草案》的内容,以及政府准备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并且回应议员刚才的发言。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以禁止对喂哺母乳女性的骚扰。该草案是源于在审议《2018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2018年草案》)期间,当时的法案委员会建议政府应进一步扩阔《性别歧视条例》保障范围,以处理女性可能因喂哺母乳而受到骚扰的问题。我们当时表示,虽然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的歧视条例检讨并没有涵盖此议题,我们亦认为意见可取,但由于骚扰喂哺母乳的修订超出《2018年草案》的涵盖范围,按立法会《议事规则》不可透过修正案提出。
 
  经研究后,我们认为可同步另拟一份草案,以从速推进立法工作,并向《2018年草案》的法案委员会提出了具体的修订内容,包括条文的用字。因此,《条例草案》是根据当日的讨论结果,按照《性别歧视条例》的现有框架,在目前适用于性骚扰的指定保障范围下,禁止任何人对喂哺母乳女性作出骚扰。
 
  为禁止对喂哺母乳女性的骚扰,我们会在《性别歧视条例》加入新的「骚扰」定义,使之包含原有「性骚扰」的定义及新增「对喂哺母乳的女性的骚扰」的定义。「对喂哺母乳的女性的骚扰」的定义指任何人基于某女性喂哺母乳,而(a)作出不受欢迎的行径,而在有关情况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顾及所有情况后,应会预期该女性会因该行径而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或(b)自行或联同其他人作出某行径,而该行径造成对该女性属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环境。上述定义的字眼已获得《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的支持。
 
  另外,由于《条例草案》是在《2018年草案》通过成为《2020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之前制定的,因此《条例草案》的现有文本技术上未能引入《2020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新增的指定保障范畴。为解决这个因两条关连的草案一先一后通过所产生的技术问题,我们会在稍后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修正案,在共同工作场所及会社管理这两个新增保障范畴的表达上套用「骚扰」的新定义,即除了包含原有「性骚扰」的定义,亦包含「对喂哺母乳的女性的骚扰」的定义,为喂哺母乳的女性提供保障。这纯粹是一项技术修订,我们已在向立法会提交的《条例草案》参考资料摘要中详细说明,并已获得法案委员会的支持。
 
  主席,在刚才各位议员的发言中,我们留意到一些涉及修订反歧视法例,而《条例草案》未有涵盖的建议。待《条例草案》通过后,我们会处理平机会就歧视条例检讨提出的余下19项需要优先处理的建议。我们亦会深入研究议员在法案委员会审议《2018年草案》时就消除歧视工作提出的其他建议,包括如何处理内地来港人士可能遇到的歧视或中伤问题,以及审视《性别歧视条例》对免受性骚扰所提供的保障是否足够的问题。我们现时的目标是争取在现届政府任期内为这些建议定下未来路向。
 
  我在此感谢议员和社会各界对反歧视工作的关注及支持。
 
  主席,我动议恢复二读《2020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希望议员支持并通过《条例草案》及政府提出的修正案,让加强保障喂哺母乳女性免受骚扰的修订可尽早生效。《条例草案》获通过后,平机会将加强宣传和教育,以期消除上述的骚扰。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4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