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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安老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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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恒镔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不少市民反映,轮候入住资助安老院舍的时间因宿位长期供不应求而越来越长,而在家居独力照顾长者的照顾者承受巨大压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轮候入住资助安老院舍的长者人数及平均轮候时间为何;未来三年,有何缩短轮候时间的新措施;
 
(二)鉴于发展商如愿意就其地产发展项目加入一些契约条件,确保会提供合资格安老院舍院址,可根据「鼓励在新私人发展物业内提供安老院舍院址计划」申请豁免缴付该院址的地价,自二○○三年该计划推出至今,政府分别收到、批准及拒绝多少宗相关申请;如有申请被拒,原因为何;会否考虑放宽申请条件和简化申请程序,以鼓励发展商参与该计划;

(三)过去10年,政府共收到多少宗就兴建合乎社会福利署(社署)要求的私营安老院舍而提出的豁免地价申请;及

(四)鉴于《安老院规例》(第459A章)第20条规定,安老院的任何部分须处于离地面不超过24米的高度,以保障长者住客在遇到紧急事故时的安全,但社署署长可批准安老院的任何部分豁免遵守该高度限制,过去10年,署长分别收到及批准多少宗就下述目的提出的豁免申请:把洗衣房、厨房及储物室等非住用部分置于离地面超过24米的高度,以释放更多低层空间设置长者宿位?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年十二月底,资助护理安老宿位和护养院宿位的轮候时间和轮候人数如下:
 
服务类别 平均轮候时间(以月数为单位 )
(过去三个月的平均轮候时间 )(注一)
轮候人数
护理安老宿位 21 31 426(注二)
护养院宿位 26 6 099(注三)

注一:过去三个月入住资助安老院宿位的一般申请个案,由被纳入中央轮候册至入住院舍宿位的平均轮候月数。曾优先获得编配宿位的个案、曾被列为「非活跃」而于过去三个月内进入服务的个案,以及由安老院宿位转到同一院舍内经转型而可提供持续照顾的护理安老宿位等个案,因其轮候时间与一般申请个案相比,可能会有极长或极短的情况,故此并不包括在计算的个案内。

注二:有关数字包括在轮候资助护理安老宿位期间使用资助社区照顾服务的长者,但未包括在中央轮候册上被列为「非活跃」个案的长者。

注三:有关数字包括在轮候资助护养院宿位期间使用资助社区照顾服务的长者,但未包括在中央轮候册上被列为「非活跃」个案的长者。

  政府会继续以多管齐下的方式,透过长、中及短期策略增加长者服务名额。在长期策略方面,政府已在二○一八年年底重新把按人口提供安老服务设施的规划比率加入《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内,列明每千名65岁或以上的人口便应有21.3个资助安老宿位,为未来的规划工作订立清晰的服务供应目标。在中期策略方面,政府正在推行66个发展项目,预计可于未来数年陆续提供约8 800个安老宿位(包括资助及非资助宿位)及约2 800个资助长者日间护理服务名额。此外,根据二○二○年《施政报告》,政府已邀请香港房屋委员会及香港房屋协会研究,在不影响公营房屋供应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前提下,在未来合适的公营房屋发展项目内预留约5%总住用楼面面积予政府作福利用途,其中一类设施便是需求殷切的安老院。至于短期策略方面,「长者院舍住宿照顾服务券(院舍券)试验计划」自二○一七年三月起,推出最多共3 000张院舍券,为有需要院舍住宿照顾服务的长者提供一个额外选择。社会福利署(社署)由二○一九至二○年度起在五年内于「改善买位计划」下增购5 000个甲一级宿位,以增加资助安老宿位的供应,并提升整体私营安老院的服务质素。

  除上述措施外,劳工及福利局会继续推行「私人土地作福利用途特别计划」(特别计划),鼓励非政府机构善用其持有的土地,透过扩建、重建或新发展提供多元化的津助和自负盈亏服务。根据第一期特别计划申请机构的最新建议,如有关安老服务的拟议项目均能顺利落实,预计可增加约7 500个安老宿位(包括资助及非资助宿位)。政府更在二○一九年四月推出了新一期特别计划,社署正与申请机构商讨,以落实项目的服务种类、名额、发展参数及工程费用等细节,务求尽快推展有关项目。

(二)及(三)政府在二○○三年七月推出鼓励在新私人发展物业内提供安老院舍院址的计划(计划)。根据计划,在进行土地交易,包括契约修订、换地及私人协约方式批地时,若发展商愿意加入契约条款确保会提供安老院舍院址,则合资格的院址可获豁免缴付地价。有关发展项目必须得到各相关部门(包括社署)的支持,才可获豁免缴付地价。发展商须承担兴建安老院舍院址的费用,而院址在落成后将成为发展商的物业,只要有关的院址是作安老院用途,政府便会容许发展商把院址出租或出售,或自行或委托机构在院址内营办安老院。发展商/经营者可按市场情况自行厘定收费。

  有关计划实施至今有一个位于屯门的项目获得豁免缴付地价并已完成安老院的建筑和装置,现正申请安老院牌照。社署曾收到地政署或规划署转介其他有兴趣参加计划的发展商/申请人的初步建议书。有关项目最终能否落实,需取决于个别发展商/申请人在进行土地交易时的各种考虑和因素。

(四)安老院受《安老院规例》规管。根据《安老院规例》第20(1)条,除第20(2)条另有规定外,安老院的任何部分所处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24米。此规定是基于保障长者住客安全的考虑。由于安老院有不少长者需要使用轮椅甚至长期卧床,若遇上火警或其他紧急事故,他们在逃生时需要极大协助,消防人员和其他救援队伍要护送大量行动不便及体弱的长者疏散到地面的难度不容忽视。因此,订明安老院的高度限制有助保障长者在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下的安全,亦可有效缩短消防人员前往拯救或疏散的时间。

  现时,根据《安老院规例》第20(2)条,社署署长可藉送达经营者的书面通知,批准该安老院的任何部分可处于通知内所示的离地面超过24米的高度。过去10年,社署没有接获按上述条文而作出的申请。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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