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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2021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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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21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我谨动议二读《2021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条例》,以全面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

《补充安排》的作用

  签署《补充安排》旨在修订于二○○○年二月一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使《安排》与国际仲裁的现行惯例更全面地保持一致,过程中参考了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以及仲裁业界的意见。《补充安排》中所作出的修订均根据《纽约公约》的精神提出,没有构成任何重大的政策改动。

  《补充安排》对《安排》进行修订,包括采用仲裁地方式重新定义《安排》的适用范围,以及免除以往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许当事方同时向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以符合《纽约公约》下的现行国际仲裁惯例。

《补充安排》的实施

  上述修订均须透过修订《仲裁条例》实施。

  内地与香港特区将于相关内部程序完成后,公布《补充安排》相关条文的生效日期。

谘询

  律政司就签署《补充安排》和修改《仲裁条例》的有关建议征询仲裁推广谘询委员会的意见,谘询委员会对《补充安排》的签署和相关修例建议表示一致支持。香港法律执业者及仲裁界亦普遍对签署《补充安排》表示欢迎。

  律政司在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举行的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事务委员会简述《补充安排》的签署情况,以及为实施《补充安排》而对《仲裁条例》作出的修订建议。事务委员会对建议不持异议,香港大律师公会也在会上对建议表示支持。香港律师会亦致函律政司对上述修例建议表示支持,并希望政府能加快相关立法程序以全面实施《补充安排》。

《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修订《仲裁条例》第2条中「内地裁决」的定义及废除该条中「认可内地仲裁当局」的定义,并废除《仲裁条例》第97条。其效果是,不论仲裁裁决是否由根据《仲裁条例》第97条公布的名单所指明的仲裁当局作出,只要它是按照《中国仲裁法》作出的,便可根据《仲裁条例》强制执行。故此不再需要公布上述名单。

  《条例草案》亦废除《仲裁条例》第93条,以解除该条文对强制执行内地裁决的限制。其效果是,就执行某内地裁决而言,可在香港和内地同期作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除上述修订外,《条例草案》亦对《仲裁条例》第2条中内地的定义作出轻微文本修订,及在《仲裁(纽约公约缔约方)令》(第609章,附属法例A)的附表中加入四个《纽约公约》新缔约方,以更新该附表。

结语

  主席,律政司不时检讨香港的争议解决制度,并针对社会需求,积极寻求完善香港和内地在民商事法律事务的司法合作。我们相信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能为业界带来裨益,亦能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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