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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涉及律师行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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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蒋丽芸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律师会(律师会)近日经调查后怀疑一间律师行(该行)的一名前职员不诚实挪用该行客户款项,以及信纳该行严重违反《律师帐目规则》(第159F章),因此介入该行的营运。该行随即终止业务,而该行的所有款项则由律师会理事会(理事会)以信托方式持有。据报,该行主要承办涉及二手物业单位买卖的业务,因此有不少物业买家把款项存放在该行客户帐目,款额近1亿3,000万元。由于部分受影响客户未能及时取回存放于该行的款项,以致未能按买卖合约所订限期完成物业交易,并因而蒙受巨大损失。二○一六年也有类似事件发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修订第159F章,避免出现以下情况:在律师会介入违规律师行的营运后,存放在有关律师行客户帐目的款项须由理事会以信托方式持有;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考虑日后(i)规定物业买卖双方的交易款项不再交由律师行存入有关的客户帐目,改由独立第三方保管,或(ii)成立赔偿基金,对因律师行结业或被律师会介入其营运而蒙受损失的律师行客户作出赔偿;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在现行机制下,当律师行的员工干犯刑事罪行或疏忽以致律师行的客户蒙受损失时,涉事律师行的相关律师或合伙人会否受到惩处;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过去五年,每年(i)律师会介入多少间律师行的营运、(ii)受影响的客户数目及所涉款额,以及(iii)退还有关的客户款项所需最长、最短及平均的时间分别为何,并按介入原因列出该等资料?
 
答覆:
 
主席:
 
  正如我在今年一月二十日相关立法会质询的书面答覆中指出,香港法律业界实施行业自我监管,以确保法律执业者的专业和独立性。面对国际及本港法律市场不断演变,法律业界自身亦是最有能力作出适切回应的。这机制对维护法治,以及同时维持香港作为法律、促成交易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国际法律枢纽的地位非常关键。
 
  《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条例》)及其附属条例订明香港律师会(律师会)为香港唯一获法律授权监管律师专业分支的机构。律师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独立地行使就监管律师方面的权力和职能。
 
  其中,根据《条例》第26A条,在该条指明的情况下,包括在有理由怀疑某律师或其雇员不诚实的情况,律师会理事会(理事会)可通过决议行使法定权力,介入有关律师行的业务,行使《条例》附表2所赋予的法定权力,包括处理该律师行的款项、文件和邮件的权力,并委任介入中介人协助其介入,以保障有关律师行客户和公众的利益。
 
  就问题提及的个案,律师会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开始介入涉事律师行的业务。自此以来,律政司一直与律师会保持联系,了解事件的发展。
 
  就蒋丽芸议员的提问,律政司经向律师会查询后,现回覆如下:
 
(一)《条例》附表2赋予律师会法定权力,包括处理被介入律师行的款项、文件和邮件的权力,并委任介入中介人协助其介入,以保障有关律师行客户和公众的利益。
 
  其中,根据《条例》附表2第二段,如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而该决议的意思为被介入律师行的所有款项(包括被介入律师行的客户存入该律师行客户帐户的所有款项)须归属理事会,则所有该等款项须据此而归属理事会(不论持有该等款项的人是在理事会决议之前或之后收取该等款项的), 并须由理事会以信托方式为享有该等款项的实益权益的人持有。
 
  行使这项权力的目的是保存被介入律师行的款项,避免有关款项被挪用,以保护客户和公众的利益。律师会表示,一般而言,理事会在处理大部份介入个案的主要关注是客户款项进一步被挪用的风险,以及有否迫切需要采取行动,令被介入律师行所控制的款项得以保存。《条例》赋予律师会介入的法定权力,包括处理被介入律师行的款项的权力,就是针对处理这類紧急情况,目的是保障被介入律师行的客户及公众的利益。
 
  《条例》所订明让律师会介入律师行业务的机制是重要的法定监管工具。律政司乐意与业界和其他持份者保持沟通,探讨如何在兼顾保障被介入律师行之客户和公众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条例》下相关规定的可能性。
 
(二)据我们了解,现时物业买卖交易的付款方式一般由买卖双方自行商议。
 
  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保障律师行客户和公众利益的意见,律政司乐意与业界沟通。
 
(三)根据《条例》第9条成立的律师纪律审裁团(审裁团)负责就律师、外地律师、实习律师、或律师或外地律师的雇员的行为操守进行研讯或调查。审裁团的审裁组召集人(召集人)及成员均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
 
  根据《条例》第9A(1)条,凡理事会由于向其作出的申诉或其他原因而认为应该对一名是或在有关时间曾是律师、外地律师、实习律师的人、或律师或外地律师的雇员的行为操守进行研讯或调查,则理事会须将该事宜呈交予召集人。
 
  召集人在接获理事会呈交的事宜后,须依据《条例》第9B(1)条,从该审裁团中委任两名律师及一名非法律专业人士以组成一个律师纪律审裁组(审裁组)研讯与调查该事宜。
 
  《条例》第10(2)条订明审裁组可作出的惩处,包括从律师登记册上剔除有关律师的姓名,及暂时吊销该律师在指定期间的执业资格等。《条例》第10条(4)条订明审裁组根据第10(2)条作出的命令,亦可就一名在有关时间曾是律师或外地律师的雇员而作出。
 
  此外,根据《执业证书(特别条件)规则》(香港法例第159Y章)(《规则》),律师会可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已发出的执业证书增补条件。例如,根据《规则》第7(2)(c)条,如有关律师已被控或被裁定干犯了 :
 
(i)涉及不诚实或欺骗的罪行;或
(ii)理事会认为已危及或损害或相当可能危及或损害律师专业的名誉的罪行,
 
律师会可对该名律师的执业证书增补条件为《规则》附表1所指明的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条件。例如该名律师须在一位持有无条件执业证书的律师的督导下执业,或该名律师只可受雇于获理事会批准的工作而执业,或该名律师不得签署自当事人帐户支帐的支票等。
 
(四)律政司并没有问题所要求的资料。经我们查询后,律师会同意披露以下资料。
 
  二○一六年至二○二○年间,共有15宗介入个案。其中,
 
(i)两宗是基于独营律师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
(ii)三宗是基于怀疑雇员或合伙人不诚实(其中两宗亦涉及违反《律师帐目规则》);
(iii)九宗是基于(该律师/律师行)违反《律师帐目规则》;
(iv)一宗是基于该律师在没有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执业。
 
  针对以上介入个案,律师会共收到941宗申索(不包括其后撤回的申请)。申索总额约为一亿二千万港元。根据律师会统计,获得法庭颁令许可发还款项平均(从介入当日起计算)需时约一年半。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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