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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就《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修订《仲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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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议修订《仲裁条例》(第609章),以全面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

  签署《补充安排》旨在修订于二○○○年二月一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使《安排》与国际仲裁的现行惯例更全面地保持一致。《补充安排》就以下几方面对《安排》进行修订:

(a)更明确地订明在《安排》有关执行仲裁裁决方面涵盖「认可」一词;

(b)更明确地以明文厘清当事方可以在法院接受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之后申请保全措施;

(c)使仲裁裁决范围的定义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纽约公约》的「仲裁地」定义方式保持一致;及

(d)免除以往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许当事方同时向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上述修订(a)及(b)无须透过制定新法例或修改香港现行法例实施,而修订(c)及(d)均须透过修订《仲裁条例》实施。全面实施《补充安排》有助促进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发展,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法律、促成交易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国际法律枢纽的地位。

  有关《2021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将于星期五(二月十九日)刊宪,并于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会审议。该条例草案亦会同时更新《仲裁(纽约公约缔约方)令》(第609章,附属法例A)的附表,并对《仲裁条例》作出轻微文本修订。
 
2021年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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