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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打击外籍家庭佣工「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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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答覆:
 
问题:
 
  现时,雇主聘请外籍家庭佣工(外佣)需负担高昂费用,包括外佣抵港后在酒店强制检疫21天的食宿费。一旦外佣提早终止雇佣合约或故意表现恶劣迫使雇主将其解雇,以转换雇主(俗称「跳工」),有关雇主便会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此外,为节省开支和减低感染疫症的风险,不少准雇主不惜以较高薪酬聘请在港外佣,因而加剧了跳工问题。就打击外佣跳工,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接获多少宗外佣工作签证申请;该等申请当中,分别有多少宗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原有的雇佣合约已提早终止,以及因有关申请人被视为跳工而被拒绝;有否检讨打击外佣跳工措施的成效;
 
(二)政府会否考虑,规定外佣必须由原居地直接来港履新,以及雇佣合约已完成或终止的外佣必须于两星期内返回原居地;会否设立机制让外佣的前雇主监察有关的外佣是否确实已返回原居地;及
 
(三)鉴于有职业介绍所教唆外佣跳工,政府会否修订法例,容许外佣雇主向该等介绍所追讨有关损失,以加强对雇主的保障?
 
答覆:
 
主席:
 
  经谘询劳工及福利局、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和劳工处后,我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据现行规定,在港工作的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如欲于完成雇佣合约后再受雇于另一雇主,一般而言须于合约完成后离开香港返回原居地,及向入境处重新申请工作签证。外佣如在两年合约期内提早终止合约,则须于终止合约后的两星期内离开香港返回原居地。除特殊情况外,外佣如未有按规定离开香港返回原居地,其工作签证申请通常不会获得批准。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原来的雇主因外调、移民、逝世或经济原因以致未能继续履行合约,或有证据显示该外佣曾遭受苛待或剥削等。此外,外佣须按入境处施加的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外佣如逾期逗留,属违反逗留条件,可被检控。在二○二○年,共有187宗个案被定罪,有关外佣分别被判罚款2,000元至监禁12个月。
 
  「跳工」破坏雇佣关系,对雇主造成不公及不便,入境处一直积极打击并于二○一三年六月成立特别职务队。在审核签证申请时,入境处会将怀疑个案转交特别职务队作出调查,包括审查申请人提早终止雇佣合约的次数及原因。
 
  根据入境处提供的资料,在二○一八年至二○二○年共接获的外佣入境签证申请,表列如下:
年份 外佣入境签证申请
二○一八 103 014
二○一九 102 495
二○二○ 74 253
注一:上述数字不包括与同一雇主续约、完成合约转换雇主或因特殊情况提早终止合约转换雇主而入境处视为合理的申请(即较早前提及包括原来的雇主因外调、移民、逝世或经济原因以致未能继续履行合约,或有证据显示该外佣曾遭受苛待或剥削等。)
 
注二:入境处没有备存提问(一)要求的分项数字。
 
  在二○一八年至二○二○年,每年分别有1 1841 709及1 776宗外佣签证个案的申请因怀疑「跳工」被转介至特别职务队跟进。特别职务队分别于该三年拒绝了165、267及319宗涉嫌「跳工」的申请。另外,因被调查而申请人自己撤销申请或未能跟进的申请则有200、132及217宗。以二○二○年而言,被特别职务队拒绝的申请个案较二○一八年增加百分之九十三。
 
  因应新型冠状病毒病疫情,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抗疫措施,其中包括容许外佣申请在港延长逗留至不超过一个月的期限。有关措施的原意,是回应雇主对聘请外佣的需求,而且减少外佣因往返原居地而受感染的风险。鉴于有个别外佣滥用此措施「跳工」,我们亦关注到外佣入住宿舍而增加感染风险,政府于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调整措施,外佣如提早终止合约,须按原有政策于终止合约后的两星期内离开香港,以防止个别外佣滥用机制「跳工」。与此同时,入境处会加快处理身处香港的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以减少其逗留于住宿设施的日数。
 
  根据聘用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第12条,雇主及外佣须于合约终止日期的七天内各自向入境处提出书面通知。通知书设有栏目给雇主及外佣填写终止合约的原因。入境处会保留有关纪录,作为日后审理该外佣签证申请时的其中一项考虑因素。
 
  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第7(a)条,雇主于合约被提早终止或届满时,须支付外佣由香港返回原居地的旅费,以确保外佣能顺利返回原居地,避免外佣因为缺乏旅费而滞留香港。虽然合约并没有就雇主给予外佣旅费这项要求作出特定规定,政府一直建议雇主直接向外佣提供从香港返回原居地的机票,而非以等价的现金作为替代。此举有助减低外佣逾期留港的机会。就提早终止合约后转换雇主的申请,除特殊情况外,入境处只会签发工作签证予已离港的申请人,故现行机制已能确保申请人确实已离港,以减少「跳工」的风险。
 
  入境处关注外佣「跳工」的问题,特别职务队不时检讨并调整其工作策略,并会采取更积极的措施,例如加强抽查所有涉及提早终止合约的申请个案以及与劳工处加强沟通及交流资讯,以查察怀疑鼓励或教唆外佣「跳工」的职业介绍所。
 
(三)根据《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实务守则》),职业介绍所应确保向雇主推荐的应征者能符合雇主的要求。一般而言,雇主期望职业介绍所推荐的外佣能够完成为期两年的「标准雇佣合约」。劳工处曾接获职业介绍所教唆外佣「跳工」的投诉,包括向外佣求职者提供现金奬赏等金钱诱因,吸引他们使用其服务处理续约事宜或寻找新雇主。劳工处已就每宗投诉展开调查,派员巡查,并提醒职业介绍所不应鼓励外佣「跳工」。相关职业介绍所已停止该等不良营商手法。劳工处亦已向所有外佣职业介绍所发信,提醒他们不应透过不良营商手法鼓励或教唆外佣「跳工」。
 
  《实务守则》规定职业介绍所须分别与雇主及求职者订立书面服务协议,清楚列明服务条款和范围,以及收取的费用。劳工处已透过不同途径提醒雇主应与职业介绍所厘清各项退款安排及保证条款,包括外佣提早终止合约时的退款安排。
 
  若有足够证据证明职业介绍所没有遵守《实务守则》,劳工处可撤销、拒绝发出或续发其牌照,或发出警告以敦促其纠正错误。
 
  如职业介绍所未能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雇主可作出民事追讨,以保障雇主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多谢主席。
 
2021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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