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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已拆售公共屋邨商场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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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国钧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香港房屋委员会已拆售并位于香港仔田湾邨和柴湾兴民邨的两个商场分别于前年及去年出租予国际学校作校舍。由于民生店铺的面积大幅减少,有关公共租住屋邨(屋邨)的居民需长途跋涉购买生活必需品,而且购物的选择亦减少,生活非常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校舍设于屋邨商场内的幼稚园、小学和中学的名称、地址及类别(例如直资、私立);
 
(二)教育局日后审批校舍设于屋邨商场内的学校的注册申请时,会否把「有关处所作此用途是否会对有关屋邨的居民购买生活必需品造成不便」列为考虑因素之一;
 
(三)现时各个已拆售的屋邨商场的地契有否订明用作非民生相关用途(例如校舍、安老院舍)的面积占总楼面面积的百分比上限;及
 
(四)有何新政策或措施,确保屋邨居民在居所附近购买到生活必需品,而且有较多选择?

答覆:
 
主席:
 
  就张国钧议员的提问,在谘询教育局及发展局后,现回覆如下:
 
(一)根据教育局学校注册地址的记录,截至二○二一年一月中,共有一所私立中学、一所私立小学及24所幼稚园位于公共屋邨商场内,没有任何直接资助计划学校位于公共屋邨商场内。
 
(二) 就学校注册申请而言,教育局要求若拟于非为学校用途而设计的建筑物开办学校,有关房产须得到地政总署确定符合批地契约/条件的规定,以及须得到城市规划委员会确定无须向其申请规划许可,或已得其许可(视乎何种情况而定)。此外,有关房产亦须根据《教育条例》第12(1)条获消防处及屋宇署/主管当局发出证明书/通知书,证明房产安全及适合作学校用途。有关规定旨在保障学生安全及利益,确保学生能在符合安全的房产内学习。因此,申请人申请学校注册时,除了提交上述各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开办的课程、收费及校董注册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外,亦须向教育局提交已签署的租约或买卖协议等文件,以证明有权使用相关房产。教育局审核相关文件后,便会考虑发出学校临时注册证明书。换句话说,当申请人向教育局提交学校注册申请时,已与有关房产的业主签订租约及就校舍进行装修。至于将该有关房产用作学校用途会否有其他方面的影响,则并非审批学校注册申请的考虑。
 
(三)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已出售的非住宅物业的政府租契(即一般所称的「地契」)条款,会因应每个屋邨的情况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该等地契条款会列明有关地段用途、可建总楼面面积、住宅和商业、以及社区和社会福利设施(如适用)的楼面面积的限制。至于地契条款指明作商业用途的楼面面积(如适用)有否进一步就不同的商业用途定下规限,则视乎当年的拆售安排。以田湾邨及兴民邨商场为例,其可建商业楼面面积并没有限制商业模式营办的教育用途或安老院舍当中可占的楼面面积。
 
(四)公屋居民作爲社会大众一部分,他们的购物需要可透过多种途径得到满足,包括各种公营及私营机构提供的设施。
 
  就房委会已分拆出售的非住宅物业而言,拆售物业的业主受到法律、地契条款、大厦公契及买卖契约中相关限制性契諾所规范。只要业权人符合法例规定及地契条文,政府不能干预他们合法使用其物业的权利,包括租务安排和行业种类。同样,只要有关业权人不违反与房委会订立的契諾条款,房委会不能亦不会干预有关业主的日常运作和商业决定。
 
  至于房委会辖下非住宅物业的零售设施,房委会会在规划新屋邨时决定。房委会在过程中会根据政府的相关政策及规划要求,并考虑拟建屋邨的规模、邻近商场及零售设施的供应等因素,以及谘询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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