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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就《行政长官2020年施政报告》致谢议案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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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行政长官2020年施政报告》致谢议案辩论(第一节:中央全力支持、坚持「一国两制」、走出疫境、注入经济新动力)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感谢议员提出的意見。就议员对个别议题的发言,我将作出扼要回应。

《香港国安法》

  这两天的辩论有不少议员提到《国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对维护国家安全、令香港由乱到治,和「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重要性。国家安全属于中央职权范围。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绝对有权有责为香港制定相关法律。

  全国人大以决定和立法方式,作出《528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订立《国安法》,为香港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为「一国两制」成功实践揭开新章,开创新格局的重要里程碑,让香港重回「一国两制」的初心。

  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澳洲、加拿大等,早已制定了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律。《国安法》所规管的罪行亦与其他国家的国家安全法律相近,旨在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及发展利益。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并不改变上述基本原则,它要求香港特区履行就关乎国家安全的若干罪行立法的宪制责任。事实上,中央一直拥有就国家安全事宜立法的权力和职责,尤其在香港特区未有履行该项责任的时候。因此,「一国两制」不仅没有被改变,反而是巩固了根基。

  《国安法》的域外效力符合国际法下的「保护管辖」原则。在此原则下,若身处境外的外国人对于一个主权国家进行危害其安全或其核心利益(例如政府体制或职能)的犯罪行为,该主权国家可透过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辖权。「保护管辖」原则亦常见于反恐怖主义的几部国际公约。不少国家的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也有域外效力,例如德国的《刑法典》针对叛国罪、美国针对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活动的《卢根法》、《外国情报监控法》,和新加坡的《防止网路假讯息与网路操纵法》等。

  任命指定法官方面,我重申行政长官只是为不同级别的法院定立指定法官名单,并不是委派某法官审理某特定案件。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仍然是独立地履行司法职能,不受任何干涉。因此,《国安法》就指定法官的安排绝无损害香港特区一直备受尊崇的司法独立。此看法已于唐英杰一案获法院确定。

  有议员亦提到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国安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是根本性条款。

《宪法》和《基本法》

  最近社会上又有人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有关议题作出决定有损本地司法制度。大家需要谨记,中国是单一制的国家,权力来自中央。《基本法》是授权法,《宪法》和《基本法》清楚说明中央的权责及中央授权特区的权力和责任。当牵涉宪制问题时,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责任、有权力和有必要根据《宪法》和《基本法》作出相关决定,提供具约束力的法律基础,准确落实《宪法》和《基本法》所共同构建的宪制秩序。

  正正是这些对《宪法》和《基本法》的不认识或误解,促使律政司在去年举办《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论坛《追本溯源》,通过专家的介绍和分享,让广大市民对《宪法》和《基本法》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此外,律政司亦持续推广《宪法》、《基本法》和《国安法》的工作、编撰《基本法》汇编、为教师制作《基本法》/法治教育的电子教材、为中小学生推行法治先导计划等。

法治:愿景2030—聚焦法治

  法治有各种定义和诠释,指标众多,并无国际认可的统一标准。但有一点很清楚,甚么「违法达义」的说法绝对违反法治精神,这些不正确的概念必须要纠正。维护法治人人有责,整个社会须遵守法律,并应积极宣扬正确的法治概念。

  正如我于二○二○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中指出,法治的内涵言人人殊,有些是基于主观感觉,也有些是基于客观指标。有见及此,律政司正透过「愿景2030—聚焦法治」十年计划成立客观法治资料数据库,目前正积极筹建及整理相关数据。

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重要一环。《基本法》第八十五条保障司法独立。我已多次指出,社会人士有权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就法庭的裁决及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但肆意对法官作出人身攻击,却绝对不能容忍。

  作为「公众利益守护者」,我有义务按照法律所授予或施加的权利和义务行事。因此,我早前向法庭申请四个禁制令,包括禁制对司法及执法人员起底及滋扰。

  维护司法独立不单是政府或律政司的职责,亦是社会上每一个市民的义务。社会上不同人士尤其作为法律界重要持份者的两个法律专业团体——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它们分别根据「规章及规则」和「组织章程大纲」,也有责任捍卫司法独立。捍卫司法独立的方式可以不同,但必须宣扬正确的信息。

司法改革

  议员对司法改革这议题亦提出了一些意见。我希望大众要以平常心看待「司法改革」一词。事实上,司法机关一直不断作检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于今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中亦指出,司法机构将实施法律程序及支援系统数码化、检讨投诉法官处理机制,及为不同类别案件编订优次以提升处理案件效率。

  司法改革应由司法机关主导,律政司会全力支持及配合司法机关的优化措施。

  若有人对判刑感到不满,现行法院上诉或覆核机制一直行之有效。

  今年律政司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A条提出的刑罚覆核申请大幅增加,与二○一九年四宗相比,二○二○年有17宗。在二○二○年经已裁决的12宗申请中,11宗申请得直。上诉法庭在其中四宗案件中,重申黄之锋案的判刑原则,即在处理牵涉暴力的大型非法集会案件时,必须强调阻吓和惩罚作用。上诉法庭亦指出,在黄之锋案所厘清的原则应被适当应用,不能流于「口惠而实不致」。

  有议员亦提到量刑委员会。这类机构有很多不同目的和职能,有些司法管辖区为了平衡法院就判刑的酌情权和一致性,设立专责机构制定判刑指引。这些机构可以是从属司法机构,或是独立机构。在香港而言,如果我们要考虑设立这类机构,我们首先要厘清问题所在,然后再对症下药。如果是需要判刑指引,我们已有上诉制度,下级法院应受上级法院的案例所约束。如果是上诉案件审讯缓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表示会为不同类别的案件排优次。如果是有其他原因,正如前首席法官所说,只要有细节、理由和理据,我相信司法机构会认真跟进。

施政报告政策措施
 
(a)法律科技
 
  律政司将利用法律科技基金发展「香港法律云端」,并拟委托属法律及争议解决专业服务界的独立第三方负责管理,资助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专业服务界初期使用香港法律云端服务的费用。
 
(b)粤港澳大湾区发展
 
  有议员亦提到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机遇。香港是国家境内唯一实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在「一国、两制、三法域」下,香港独立健全的法制,能为大湾区的企业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律政司一直积极开拓便利香港法律业界发展内地市场的措施。近年的重大突破包括广东省司法厅二○一九年八月实施的合伙联营试行办法、今年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以及与内地签署多份安排,例如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和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另外,二○二○年八月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容许在大湾区的港资企业(WOKE)在没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可选用香港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这项「先行先试」措施是一项重大突破。
 
  律政司正继续积极寻求中央支持,争取在大湾区实施「港资港法」,让港资企业可以选择其熟悉的香港法律进行交易。
 
  以上这些安排,都是中央对香港的支持,标志着《基本法》和「一国两制」为香港所带来的独特地位和优势,大大加强香港作为促成交易和解决争议中心的地位。
 
强化国际合作/培育法律人才
 
  律政司亦一直与国际机构保持紧密合作,并为培育法律人才持续提供培训机会,包括借调至国际机构的安排。继去年十二月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签署法律专业人员借调计划谅解备忘录后,计划将于明日(一月二十二日)正式展开招募。
 
  律政司亦已成功争取在港主办多个政府间的国际大型会议,例如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简称「亚非法协」)年会,因为去年的疫情,延至今年举行。
 
总结
 
  代主席,《宪法》和《基本法》是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特区政府会继续坚定不移地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正如代主席指出,确保中央全面管治权及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共同实施,才可让香港回归「一国两制」的初心,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律政司将继续履行其宪制职能,并透过多方面的政策措施,以致力维护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的核心价值。
 
  我们细心聆听了议员的意见和期望,会积极作出适当的跟进。希望议员可继续支持律政司的政策措施,与我们携手推动「法治公义,普惠共享」。
 
  多谢代主席及各位议员。
 
2021年1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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