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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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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已辞任立法会议员一职的许智峯先生早前被控干犯九项刑事罪行,并获法庭批准保释候审。去年十一月初,许以公务外访为由向法庭申请发还护照并获批准。十二月三日,许在丹麦宣布流亡。十二月八日,有丹麦政客公开承认,他为协助许流亡而向他发出虚假的公务外访邀请函,而外访行程表亦是他在数名丹麦政客协助下虚构出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律政司有否研究可否引用《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89条(该条文订明: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属就同一罪行有罪)起诉这些丹麦政客;如有研究而结果为否,理由为何;如理由包括该条文不具域外效力,政府会否考虑为此修订该条文;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律政司后,现回覆如下:
 
  许智峯是公然弃保潜逃的逃犯,在香港涉嫌干犯不同的罪行而被检控,包括刑事损坏、不诚实取用电脑、意图使他人受损害、精神受创或恼怒而企图施用有害物品罪等九项罪行。犯法的人向法庭「讲大话」作假理由,藉此潜逃,属「罪加一等」。犯法之后,逃避法庭审讯,「走佬」弃保潜逃,用借口包括自欺欺人的所谓「流亡」为自己卸责,是羞耻、虚伪的懦夫行为。
 
  政府强烈谴责任何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被通缉以作检控的人潜离香港均属逃犯,特区政府会追究所有逃犯的刑事责任,令他们面对法律制裁。警方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循不同途径追查逃犯的下落,将其缉拿归案。
 
  问题提及的个案仍在调查中,我们不适宜讨论个案细节。任何人(包括外国政客)如果涉嫌组织、策划或协助潜逃的罪行,警方会积极调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追究其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89条订明,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属就同一罪行有罪。此外,《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9A条订明串谋罪。相关案例解释该控罪可涵盖的情况包括如某人在海外达成某串谋协议,而该协议作出的行为涉及干犯可在香港审讯的实质罪行,该人如之后在港可因涉嫌干犯串谋罪在香港被检控。
 
  每宗个案中可检控的罪行,须视乎该个案的实质证据和案情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一如所有刑事案件,律政司会根据警方调查后所提供的资料,严格按照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独立决定是否提出检控以及考虑适用的控罪。
 
2021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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