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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公务人员作出宣誓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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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伟强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第六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第三十五条订明,曾经作出上述宣誓或声明的公务人员,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然而,现行法例中对「公务人员」和「公职人员」的释义并不一致。例如,《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订明,「公务员、公务人员」与「公职人员」的涵义相同,均指任何在政府担任受薪职位的人,而在《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中,「公职人员」则除了担任政府辖下受薪职位的人外,还包括指明公共机构的雇员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统一各项法例中「公职人员」和「公务人员」的释义;

(二)鉴于政府早前表示,正研究哪些类别的人员所出任的职位属《香港国安法》第六条所指的「公职」,该研究是否已完成;如是,结果为何,以及有关人员作出宣誓或声明的限期;及

(三)有否研究,现行法例能否配合执行《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五条中对公务人员的规定;如有研究而结果为能够,详情为何;如结果为否,政府会否修订有关法例?
 
答覆:

主席:

  就郭伟强议员问题的各部分,现综合答覆如下:

  现行香港法例有各自立法目的、适用性和规管对象,因此就是否适宜统一各项法例中相关名词的释义,需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政府现正积极研究有关课题,并会适时公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具体方案。
 
2021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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