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判罚款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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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支付约一百三十万元的工资予四名雇员,亦没有在劳审处裁断款项到期日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支付约四百万元的裁断款项予五名雇员。该公司所触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该名董事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公司董事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工资,以及按照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给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20年12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41分
香港时间18时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