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逃缴薪俸税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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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现年三十五岁,是一间通讯服务公司(该雇主)的高级营业销售代表。他承认十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七/○八至二○一○/一一课税年度的「申请暂缓缴纳暂缴税」表格(申请表格)及在二○一一/一二至二○一六/一七课税年度的报税表上签署,而无合理理由相信申请表格内就有关期间所列的入息款额,及报税表内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的资料为属实,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d)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有关暂缓二○○七/○八至二○一○/一一课税年度暂缴税的每份申请表格内,陈述他因将离职而减少入息,所以申请暂缓缴纳有关课税年度的暂缴薪俸税。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于二○○七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仍受雇于该雇主,他在申请表格内填报的入息款额较他从该雇主已收取的入息为少。被告在四个课税年度的相应期间少报已收取的入息总额达687,816元,少征收的暂缴薪俸税合共146,223元。
此外,被告在二○一一/一二至二○一四/一五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每年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金额56,000元至78,200元,并在二○一一/一二至二○一六/一七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每年申索扣除认可慈善捐款52,200元至148,680元。被告声称他曾经捐款予两间机构,但未能提供足够详情或任何证据以证明他所申索扣除的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税务局其后发现被告在二○一五/一六课税年度作出一笔金额为102元的可扣除慈善捐款。被告在六个课税年度虚报的个人进修开支和认可慈善捐款总额达961,598元,逃缴薪俸税税款合共148,419元。
《税务条例》订明纳税人可向税务局局长以所指明的理由申请暂缓缴纳暂缴税,但纳税人必须就有关申请提供正确的资料。《税务条例》亦规定,就订明课程所支付的个人进修开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协会主办的考试所支付的考试费,及捐赠给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作慈善用途的款项,或捐赠给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可获税务宽减。有关申请扣除的证明文件须保存七年(即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六年)。税务局会对税项扣除的申索进行抽查,并会要求纳税人提交证明文件以供审核。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完
2020年12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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