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招聘及任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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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已于十一月底开展新一轮各级法院级别法官及司法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职位空缺的截止申请日期为十二月二十八日。区域法院法官及常任裁判官的职位空缺将于二○二一年年中接受申请。
就一些传媒关注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招聘程序,司法机构今日(十二月二十四日)发出此份资料旨在说明任命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既定程序。
《基本法》就任命法官及司法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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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员的任命,均按照《基本法》、相关法例的规定及司法机构的既定程序,由行政长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的推荐而作出。这是个行之有效及严格依法处理的机制。
至于各级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员的专业资格,在相关法例亦有所订明。
推荐委员会作出商议前就招聘/遴选法官及司法人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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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推荐委员会就司法任命作出推荐以取得行政长官批准的工作,司法机构定期进行公开招聘以填补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区域法院法官和常任裁判官的空缺。每次进行公开招聘,司法机构均会在其网页及报章刊登招聘广告。
司法机构会将所有的申请提交予一个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并由法官及司法人员组成的遴选委员会考虑。遴选委员会按照《基本法》和相关法例的有关要求,详细考虑每名应征者的专业资格和经验。推荐委员会的委员会被邀请以观察员的身分出席遴选委员会的遴选面试和会议。遴选委员会就所有应征者是否合适获任命为法官或司法人员的评估和建议,呈交推荐委员会考虑。
另外,上诉法院法官(即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各法院领导及其他有行政及管理工作的司法职位,只会考虑由具备相关司法经验的现职法官及司法人员出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谘询相关法院领导后,会从司法机构内部建议合适的人选以填补该等司法职位的空缺。这些获提名的人选其后亦会呈交推荐委员会考虑。
推荐委员会就获遴选/提名人选的商议及推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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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委员会在考虑过遴选委员会的评估和建议(或上述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作出的提名)后,会按照《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推荐司法任命的程序。
推荐委员会在商议拟议司法任命时,会考虑有关人选的详细资料,包括其专业资格和经验、司法经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法院领导就有关人选的工作表现和是否适合指定任命的评估,以及遴选委员会的评估及建议(如适用)。《基本法》第九十二条订明法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推荐委员会亦是考虑有关人选这两方面的才能。
防止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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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委员会按照《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章)的相关规定和一般香港法律,有既定机制防止和处理利益冲突的情况。简而言之,任何委员如表示愿意接受一项有关拟议的委任,或披露与被推荐或提名的人选有任何紧密关系,便不得参与委员会所作的任何商议。
《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例的条文综述于附件。
完
2020年12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0时30分
香港时间10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