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订立《预防及控制疾病(使用疫苗)规例》
*********************
  政府今日(十二月二十三日)刊登宪报,订立《预防及控制疾病(使用疫苗)规例》(第599K章)(《规例》),在目前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下提供法律框架,引入符合安全、效能及质素要求的新冠疫苗作紧急使用。《规例》的生效期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规例》赋权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根据一款新冠疫苗的客观医学数据(包括第三期临床研究数据),参考一个独立的顾问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意见,及参照一个本港以外药物规管机构核准使用(包括紧急使用),可以认可该款新冠疫苗,批准疫苗在香港在紧急情况下作指明用途,即基本上是指由政府推行的疫苗接种计划。上述的顾问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有关名单载于附件。
 
  为加强疫苗资讯的透明度,顾问专家委员会就疫苗的专业建议会向公众公开。而根据《规例》获批准紧急使用的认可疫苗,市民在接种前会获明确告知疫苗的相关资料,并须在其明确表示知情同意下接种。配合以上安排,政府会适时透过不同渠道向市民提供有关疫苗的最新资讯,让市民获取有关疫苗的正确资讯。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强调:「让市民早日接种安全、有效的新冠疫苗对本港回复正常生活至为关键。为确保透过《规例》获准作指明紧急使用的认可新冠疫苗仍然符合安全、效能及质素要求,食物及卫生局局长的批准必须基于客观医学数据及专家的意见,亦会辅以机制监察任何与使用该疫苗有关并发生在接种者身上的不良反应。」
 
  尽管即将投入市面的疫苗已经过严格的临床测试以确定其安全性,临床研究有数以万计的人士参与,于其他地方接种疫苗的人数亦不断上升,然而事实上新冠疫苗的研发期相比一般疫苗被大大压缩,因此不能完全排除在大规模人口接种后可能会出现罕见或未能预见的严重不良反应。为了令疫苗制造商尽早推出新冠疫苗,一般采购协议会为疫苗制造商提供一定程度的免责权,但有关免责权并不包括涉及疫苗制造商严重疏忽、欺诈或蓄意不当行为的事故;或疫苗的品质未达要求或在安全性方面出现问题,又或有关疫苗未能符合相关制造标准或药品安全所需的条件要求。经参考外国就有关问题的做法后,特区政府计划成立保障基金。市民一旦因接种疫苗而出现罕见或未能预见的严重不良反应时,他们仍然可以向药厂追究责任,而保障基金会承担经法庭或仲裁决定的赔偿金额,并可以预支部分金额以尽早为有关市民提供经济上的支援。政府正拟订相关机制及细节,并会尽快向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申请拨款。
 
  为了令医护人员可以安心为市民接种认可疫苗,《规例》为这些医护人员提供民事法律责任保障,让他们不会就因为认可疫苗的固有特性而招致的任何损失负上民事法律责任。
 
  发言人补充说:「政府会继续争取新冠疫苗早日供港,同时确保所有疫苗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及程序,包括通过第三期临床研究,以及根据《规例》获批准作紧急使用,以确保疫苗符合安全、效能和质素的要求。」
 
2020年12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21分
即日新闻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