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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道路上的弃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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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恒镔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答覆︰
 
问题:  
 
  有新界居民投诉,乡郊地区(特别是川龙一带)的道路上泊有大量被弃置的车辆,不但阻碍行人和交通,亦影响环境卫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收到多少宗关于道路上弃置车辆的投诉;主要涉及的地区、处置该等车辆的程序及一般需时多久;
 
(二)过去三年,当局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107(1)条,向道路上看来已被弃置车辆的车主发出了多少张通知书,规定他们将车辆移走;当中有多少辆最终被警方扣押及移走;警方每年为处理该等车辆而动用多少人手及其他资源;有否向车主收费以收回成本;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现时主要由哪个政府部门处理道路上的弃置车辆;及
 
(三)现时有否法例,供当局用以检控把车辆弃置在道路上的车主;如有,过去三年,检控的宗数及对被定罪人士最高的惩罚为何;如否,当局会否制定有关法例;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般而言,弃置车辆泛指任何停留不动的车辆,而其位置、状态或情况使人有合理原因相信该车辆已被弃置,当中包括车辆没有展示行车证和车辆登记号码、行车证已过期,或车辆状况不适宜在道路上行走,例如车辆轮胎已漏气、车辆布满灰尘、严重锈蚀,甚或车头灯已损毁等。
 
  政府各相关部门察悉现时有个别车主贪图方便,将废弃车辆弃置在行车路旁、泊车位以至行人路上。这样不但会阻塞行人及交通,亦会阻碍其他车主使用泊车位。相关政府部门正加强协调,务求早日妥善处理上述情况。
 
  就陈恒镔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经谘询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地政总署、民政事务总署、路政署及运输署后,我现在答覆如下:
 
(一)及(三)在二○一八年、二○一九年及二○二○年首三季,警务处及地政总署合共分别收到1 597宗、1 669宗及1 241宗有关弃置车辆的投诉。警务处及地政总署均没有备存投诉个案地点的分项数字,惟地政总署表示,整体而言,投诉个案涵盖各区,而在过去三年,新界区的个案以元朗较多,市区则以九龙西区为主。
 
  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6(4)条,任何人并非根据许可证、拨地契据或拨地备忘录而占用未批租土地,且在无合理辩解下,没有遵从通知所饬令而停止占用该土地,即属犯罪。因此,任何故意弃置车辆于未批租土地上的人士如无合理辩解,须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6(4)条负上刑事责任。若要根据上述条例向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人士采取检控行动,必须有足够证据确立所涉人士的身分,惟由于该等弃置车辆大多没有展示行车证和车辆登记号码,搜证方面非常困难,因此,地政总署自二○○七年没有个案进入检控程序。
 
(二)关于处理弃置车辆的安排,基于二○○○年审计报告内因成本效益考虑所作的建议,警务处自二○○一年起只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103条,处理对道路使用者构成即时危险或阻塞交通的车辆。至于其他废弃车辆,运输署当时考虑到相关交通法例,包括前述的第103条及针对弃置车辆的第107条,只赋予权力移走弃置车辆但没有罚则,遂于二○○一年要求地政总署提供协助,援引《土地(杂项条文)条例》采取执管行动。
 
  现时,地政总署专责处理在公共道路以外未批租及未拨用政府土地上的弃置车辆。如弃置车辆涉及非法占用未批租及未拨用政府土地,当区地政处在接获投诉后,会安排人员作实地视察,并向警方及运输署查询该车辆是否失车,并索取有关登记车主的纪录。在确定车辆并非失车后,地政处人员会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6条在弃置车辆上张贴通知,饬令占用人在通知内指明的日期前(一般通知限期由两天至七天不等)停止占用有关土地。如弃置车辆在通知的限期届满后仍占用政府土地,地政处会接管并移走有关弃置车辆。视乎个案的复杂性和相关部门查核资料的进度,按上述程序移走有关弃置车辆一般需时约六至八星期。
 
  为更有效处理在公共道路上的弃置车辆,相关政府部门现正制定联合行动的操作模式和详情,以期尽快采取联合清理行动。根据构思中的安排,各区民政处会就联合清理行动担当统筹和协调的角色,运输署正研究接受由地政总署所授予的权力,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6条向在公共道路上的弃置车辆张贴通知。如在通知的限期届满后,有关车辆仍原封不动,路政署会负责将弃置车辆送往地政总署管理的储存中心协助处理。警务处会继续处理对道路使用者构成即时危险或阻塞交通的车辆,而地政总署则继续处置公共道路以外未批租及未拨用政府土地的弃置车辆。
 
  多谢主席。
 
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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