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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三无大厦」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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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上月十五日,油麻地一幢楼龄六十九年、欠缺消防设备的唐楼发生火警,造成十多人死伤。另一方面,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筑图则供批核的综合及住用楼宇,须将消防安全措施提升至切合现代消防安全标准的水平。消防处和屋宇署巡查该类楼宇后,会视乎情况向有关业主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列明须进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然而,在已巡查的近一万幢楼宇中,未包括上述唐楼。该楼宇属没有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或任何居民组织,亦没有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的大厦(「三无大厦」))。就「三无大厦」的消防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消防处和屋宇署巡查了多少幢「三无大厦」,以及向多少幢该等大厦的业主或占用人发出指示;有关指示现已获遵办或撤销的大厦数目分别为何;
 
(二)鉴于消防处及屋宇署因应上述火灾,将会展开特别巡查行动,该两个部门会否优先巡查尚未巡查的「三无大厦」,并推出措施协助有关业主或占用人遵办指示;及
 
(三)鉴于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举行的立法会会议经修订后通过一项由本人动议的议案,而当中包括一项建议,即政府应修订第572章以赋权政府负责人在急切的情况下,为未能遵办指示的楼宇进行改善消防装置工程,但政府回应该议案时表示该建议不可行,政府会否重新考虑该建议?
 
答覆:
 
主席:
 
  《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条例》)规定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筑图则作批准的综合及住用用途楼宇(目标楼宇),必须提升至切合现代要求的防火保障。就楼宇规划、设计和建造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条例》的执行当局为屋宇署署长;而消防装置及设备方面的执行当局则为消防处处长。消防处及屋宇署会分别就所规管的楼宇消防安全措施,向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指明须进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消防处及屋宇署在发出「指示」前,会先派员在目标楼宇展开联合巡查,按照楼宇的实际情况及根据《条例》的规定,向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指示」,要求他们提供合适的消防装置及设备及/或进行消防安全建造的工程,以提升其楼宇的消防安全水平。
 
  在大厦管理方面,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一直鼓励和协助业主成立合适的居民组织,例如业主立案法团(法团),以便他们有效地管理大厦。就此,值得注意的是,据资料显示,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油麻地火灾涉事唐楼由单一业权拥有,不涉及俗称「三无大厦」的旧楼业主或住客在协调方面上遇到的问题。
 
  就梁议员的提问,在谘询相关政策局和部门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屋宇署及消防处并没有编制受《条例》监管的「三无大厦」的统计数字。
 
  受《条例》规管的目标楼宇共约13 500幢。《条例》自二○○七年七月生效以来,消防处和屋宇署按计划分阶段对目标楼宇展开聯合巡查。第一阶段巡查10 500幢旧式目标综合用途楼宇,第二阶段巡查3 000幢旧式目标住宅楼宇。两个部门现正进行第一阶段巡查。截至二○二○年十月底,消防处和屋宇署已完成巡查9 702幢目标楼宇,并已向8 447幢目标楼宇发出「指示」,当中有452幢楼宇已遵办屋宇署就楼宇规划、设计和建造方面的消防安全建造所发出的「指示」,另外有334幢楼宇已遵办消防处就消防装置及设备所发出的「指示」。
 
  在向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的「指示」数目方面,消防处已向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超过208 000张「指示」,现时已获业主及/或占用人遵办或已获撤销(注)的「指示」(即不用再跟进的「指示」)的数目已超过84 000张,比率达40%;在屋宇署方面达27%。
 
(二)因应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油麻地火灾揭示的风险,消防处及屋宇署已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展开特别巡查行动,目标是在二○二○年年底前完成巡查与火灾涉事楼宇楼龄相若(即六十年楼龄或以上)约2 800幢住用或商住楼宇。巡查行动中的目标楼宇遍布全港,包括九龙城区、油尖旺区以及湾仔区等较多旧楼的地区。
 
  消防处及屋宇署会根据巡查结果、所搜集到的资料,按照相关法例就违规事项采取适当执法行动,以确保消防及楼宇安全。消防处会特别留意逃生途径被阻塞或出口被锁上、消防设备及装置损坏、过量储存危险品等情况,并根据《消防条例》(第95章)和《危险品条例》(第295章)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检控或发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等。屋宇署则会特别留意目标大厦公用逃生途径的情况及楼宇有否消防隐患,并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向有关业主发出法定命令,要求有关业主在指定期限内清拆僭建物或纠正违规之处。
 
  政府不同的部门一直积极向旧楼业主提供不同方面的支援,以协助业主尽快遵办有关的「指示」。
 
  就业主之间的协调和统筹方面,政府理解旧楼(不论是否「三无大厦」)业主在协调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上或有一定的困难,所以消防处及屋宇署会把尚未成立法团的目标楼宇名单通知民政总署,以便该署协助业主成立法团及就大厦管理事宜提供意见。在发出「指示」后,消防处会主动在「三无大厦」宣传招募「楼宇消防安全特使」及「消防安全大使」,务求提升居民的防火意识,并帮助协调日后进行与提升消防装置及设备有关的工程。屋宇署亦会安排驻屋宇署的社工支援服务队向有需要人士提供进一步的协助,包括协调大厦居民进行所须的检验及工程、帮助申请合适的财政支援计划等。
 
  就技术支援方面,执行当局会在不损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和务实的方式处理每宗个案。消防处及屋宇署的个案主任亦经常与有关业主会面,向他们解释「指示」的内容及协助他们解决工程上可能遇到的问题。目前,消防处亦已为业主推出各项便利措施,例如为三层或以下楼宇推行「折衷式喉辘系统」以免却安装消防水缸及水泵及为四层或以上楼宇降低消防水缸容量要求等。
 
  就财政支援方面,为协助私人楼宇业主保养及维修其楼宇,政府、香港房屋协会及市区重建局(市建局)一直为有需要的业主提供多项财政支援计划,包括「樓宇安全贷款计划」、「有需要人士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等。与《条例》有关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已列入这些计划可获资助或贷款的工程范围内。
 
  为了进一步支援旧楼业主,政府自二○一八年起伙拍市建局推出为数20亿元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资助计划」(「消防资助计划」),以资助合资格旧式目标综合用途楼宇业主,进行所需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以遵办《条例》的要求。之后,政府向「消防资助计划」再额外注资35亿元。预计整个资助计划可惠及约6 000至6 500幢楼宇。
 
(三)《条例》并没有赋权消防处和屋宇署为目标楼宇进行与提升消防安全措施有关的工程。由于进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会涉及不同的可行方案及工程安排(例如安装设施的位置或考虑安装不同的替代装置),所牵涉的规模或费用,以至对楼宇个别业主的影响亦会因应不同方案而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必须由楼宇业主因应个别楼宇的情况自行商讨及达成共识。如部门强行进行工程,有可能引起很多与不同业主的复杂争议甚至诉讼。再者,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亦需要后续保养,例如消防装置及设备的拥有人必须根据《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香港法例第95B章)第8条的要求,安排年检,以确保有关的装置及设备处于有效操作状态。
 
  所以如果政府代业主进行工程,及随后向业主追讨工程费用,过程中无可避免会牵涉不少法律和执行问题,例如业权、保护私有财产权、公帑的运用、消防安全装置及设备的后续维修保养等事宜。
 
  政府明白有些业主可能因缺乏技术知识及/或筹组能力等,在遵办《条例》的要求方面会遇到一定困难。针对由政府代业主进行工程的建议,政府会小心、详细地研究有没有空间克服上述所提及的问题等等,在现阶段,政府不排除任何的可能性。政府需要强调适时维修和妥善保养私人楼宇,包括进行所需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按照「指示」的要求提升楼宇的消防安全水平是业主的责任。
 
注:获撤销的「指示」包括涉及已拆卸建筑物的「指示」,及获批准使用便利措施的楼宇的「指示」等。
 
2020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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