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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审批发展项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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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覆:
   
  二○一七年十月,发展局成立督导小组,研究如何尽量统一及理顺不同政府部门(即规划署、地政总署和屋宇署)在审批发展项目时所采用的标准和定义,力求精简审批程序。此外,屋宇署正牵头发展一套系统,让业界能通过电子方式呈交建筑图则及相关申请,并让有关当局在该平台上处理各项图则和申请,以达致应用新科技处理发展申请,从而大幅精简审批程序。屋宇署计划于二○二一至二○二二年开始逐步接受以电子方式提交图则和申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督导小组自成立以来,分别(i)公布及(ii)落实了多少项精简审批安排的措施;该等措施的详情,以及每项措施估计节省的审批时间;督导小组未来的工作计划为何;
 
(二)督导小组有否研究设立单一窗口或指定单一政府部门负责统筹发展项目的全部审批程序(包括改划土地用途、修改地契及审批建筑图则),以加快整个申请建屋的过程;若否,当局会否展开该研究;
 
(三)上述供建筑图则及相关申请以电子方式呈交的系统会否如期在二○二一至二○二二年投入服务;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过去三个财政年度,地政总署完成了多少宗住宅项目的评估土地补价(补价)的个案,并以表列出每个项目的(i)土地的原先用途、(ii)土地面积、(iii)首次接获评估补价申请日期、(iv)补价金额达成协议日期,以及(v)‍项目提供的住宅单位数目;鉴于当局于今年四月表示,督导小组会就征收补价制订精简措施,该项工作的进展,以及预计该项措施可令补价过程节省多少天?

答覆:

主席:

  就陈克勤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发展局规划地政科于二○一七年十月成立精简发展管制督导小组(督导小组),与其辖下的屋宇署、地政总署和规划署积极研究如何在不影响三个部门各自的法定程序和技术要求下,理顺他们在审批发展项目时的安排和流程。同时,我们亦在土地及建设谘询委员会下,成立了由十个相关专业学会和业界代表(注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以考虑督导小组的拟议措施和提供建议,确保措施能切合业界的需要。

  在制定精简发展审批建议的过程中,督导小组检视不同发展管制参数(例如高度限制、绿化上盖面积和楼面面积要求)的性质和原意,务求尽量为个别参数订定单一部门负责厘定其管制水平以及审批发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减少部门的审批工作出现重叠;以及厘清各部门间所采用的标准和定义。督导小组会透过公布不同类型的作业备考,向业界公布精简审批安排及管制要求,同时亦提高部门在审批发展项目过程的透明度和明确度。

  督导小组自成立至今,已透过公布联合作业备考、部门的作业备考和文件,分别于二○一九年及二○二○年中落实涉及七项课题的精简审批安排,涵盖建筑物高度限制、绿化上盖面积要求、园境要求、可持续建筑设计指引内的楼宇间距和楼宇后移的要求、地契内设计和规划条文的应用,以及非建筑用地的限制。督导小组目前正就另外三项课题谘询联合委员会,包括如何计算总楼面面积及宽免、上盖面积的定义,以及按地契条件就不同情况寻求地政总署作出同意或审批时需否进行补地价。督导小组将会检视的课题包括探讨于私人发展项目审批时容许业界在更多环节进行自行核证。

  督导小组近年落实的措施有助加快审批发展项目流程,亦受到业界普遍欢迎。然而,由于不同发展项目的地点、规模,以至面对的规划、地契等限制皆不同,我们现阶段难以量化每项措施可节省多少审批发展项目的时间。

(二)一个发展项目由土地用途规划、订定地契条款、楼宇设计,至建筑落成的规管,涉及不同法律框架和多个专业范畴,因此,纯粹改由单一政府部门负责全部审批程序不切实际,亦不一定能节省时间。尽管如此,发展局会探讨如何加强统筹和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审批工作。

(三)屋宇署现正牵头发展一套电子资料呈交及处理系统(电子系统)作为数码中央平台,以接收和处理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呈交的建筑图则及相关申请。电子系统可带来多方面效益,包括改善涉及审批程序的相关政府部门及/或机构(注二)之间的协调、加强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鼓励业界更广泛及全面地应用建筑信息模拟技术,以及便利部门引入电脑程式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建立电子系统的合约已于二○二○年五月批出。屋宇署的目标是于二○二二年第一季推行首阶段电子系统,并会为此项目继续与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及建筑业界保持紧密沟通。

(四)根据地政总署的资料,过去三个财政年度(即二○一七年四月一日至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获批准涉及私人住宅发展项目的换地/契约修订(不包括根据小型屋宇政策兴建的小型屋宇)、并已签立土地文件的个案资料可参阅附件。地政总署并没有就每宗个案的补地价商讨时间备存现成资料。

  处理每宗换地/契约修订申请所需的时间有所不同,主要视乎个案的复杂程度及各种其他因素,例如申请人有否在申请期间更改其拟议计划;是否需要厘清业权;处理及回应地区反对意见及部门意见的过程及时间;完成相关法定程序(例如根据《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完成拟议道路工程的法定程序)的所需时间;及与申请人就补地价金额达成协议所需的时间等。

  正如上述第一部分的回应指出,对于按地契条件就不同情况寻求地政总署作出同意或审批时需否进行补地价,督导小组已提出了一些精简建议并正在谘询联合委员会。

注一:十个相关专业学会和团体,包括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工程师学会、香港城市设计学会、香港园境师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香港规划师学会、香港顾问园境师协会、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建筑师事务所商会和香港建造商会。

注二:屋宇署在处理申请时,会视乎建筑发展项目的用途及申请的性质,谘询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现时多达29个政府部门(例如消防处、规划署及水务署)及七个机构(例如医院管理局及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参与这套中央处理制度。
 
2020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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