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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查阅登记册及政府纪录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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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政府提供查阅包含个人资料的各个登记册及政府纪录(查册)的服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两个财政年度,每年每项查册服务的申请宗数,以及当中被拒绝的数目;
 
(二)相关政府部门有否为防止查册服务遭滥用而作出规管及抽查;如有,详情为何,以及过去五年,分别有多少人因不合法使用藉查册服务取得的个人资料而被检控及定罪;
 
(三)现时各项查册服务就下列事宜的规定为何:(i)申请人须否提供申请理由、(ii)有否规限申请人类别,以及(iii)可取得的资料类别会否取决于申请理由和申请人类别;政府会否全面检视该等规定,以期防止查册服务遭滥用;
 
(四)会否制定法例或机制,容许资料当事人基于合理理由(例如人身安全受威胁),申请把登记册及政府纪录中与该人有关的资料列为机密或不公开的性质,因此不属查册服务可取得资料的范围;及
 
(五)有何措施防止藉查册服务取得的个人资料被用于起底等不当用途?
 
答覆:
 
主席:
 
  就麦美娟议员的提问,现综合回覆如下:
 
  现时政府的各公共登记册分别由各相关部门管有及管理,而各部门亦会按相关法例及政策决定可供查阅的内容,以达致查册的目的,同时适当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就各公共登记册的查册数字,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并没有备存各部门的各自数据。

  政府部门不时因应社会发展及市民需要,检讨处理公共登记册安排和事宜,目标是符合市民需要的同时,亦能致力保障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私隐,同时亦与保障言论自由和资讯流通之间取得合适的平衡。现时,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2)条,任何人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披露从该资料使用者取得的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自去年六月社会动荡以来,警方至今已就涉嫌违反《私隐条例》第64条的个案拘捕17名人士,当中一名被告于二○二○年十月九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包括违反《私隐条例》第64(2)条的罪名成立,法庭于二○二○年十一月三日判被告18个月监禁,连同其他定罪合共监禁两年。
 
2020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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