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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修订《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的《2020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第2部《生效日期公告》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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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有关实施《2020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该条例」)第2部的《生效日期公告》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刊宪,以落实对《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作出的多项修订。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指定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为该条例第2部的开始实施日期。就此,第4章有关部分有所修订,以精简法庭程序及利便处理案件。具体而言,该条例第2部旨在:

  (a)修订第4章第34B(4)条,以扩大使用由两名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两名法官的上诉庭)以裁定—
     
     (i)针对由少于三名上诉法庭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上诉庭)所作的决定而提出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申请;以及

     (ii)针对原讼法庭(原讼庭)拒绝批予申请司法覆核许可的决定,或就批予此类许可施加条件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b)修订第4章第34B(5)条,以订明在不同类型的法律程序中,当两名法官的上诉庭无法达成一致决定时,除诉讼其中一方可申请在三名法官的上诉庭席前就案件重新争辩外,上诉庭亦可主动作出此命令;以及

  (c)修订第4章第4(2)及5(2)条,以阐明额外法官在原讼庭或上诉庭有权以书面方式处理案件,无须亲身「开庭」。

  司法机构发言人表示:「相关修订旨在利便上诉法庭处理案件,包括涉及免遣返声请的司法覆核。如有更多案件将由两名而非三名法官组成的上诉庭聆讯,司法机构便可更灵活地调配司法人手处理其他法庭案件,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妥善的运用。」

  「此外,相关修订亦阐明额外原讼庭或上诉庭法官(视乎情况而言)以书面形式处理案件的权力,藉此为司法机构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础以鼓励在合适情况下,通过书面形式公正、迅速并在合乎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处理法律程序,从而提升处理案件的整体效率。」

  《生效日期公告》将于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提交立法会省览,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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