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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业主没有遵从强制验窗法定通知被罚款逾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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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强制验窗法定通知,上月于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逾四千元。

  有关处所位于大埔仁兴街一幢六层高及楼龄四十一年的综合用途建筑物。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0C(4)条向该处所的业主发出法定通知,要求她委任合资格人士就该处所的窗户进行检验及所需修葺。

  由于该名业主没有遵从有关通知,故遭屋宇署检控,并于十月二十七日被法庭定罪及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一月五日)说:「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通知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向业主提出检控。」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D)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送达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属犯法,可处第四级罚款(现时为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千元。

  有关窗户检验及一般修葺费用的资料,请参阅www.bd.gov.hk/doc/en/safety-and-inspection/mwis/property-owners-and-owners-corporation/MBISMWIS_CostReference.pdf。强制验窗计划简易指南亦可于屋宇署网页下载www.bd.gov.hk/doc/tc/resources/pamphlets-and-videos/LGMWIS_c.pdf
 
2020年11月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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