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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清理在政府土地或公众地方的展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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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君尧议员的提问和署理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徐德义医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市民指出,自二○一九年区议会一般选举后,政府在推动地区事务上,往往与区议会「不咬弦」。例如,个别区议会拒绝筹办或拨款资助本年的庆祝国庆活动。今年国庆日,部分地区没有如往年般在街道旁悬挂国庆挂饰。有深水埗区居民自发在国庆日凌晨,在黄竹街一带悬挂国旗,让公众感受国庆日喜庆气氛。然而,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及路政署的外判服务承办商于国庆日中午拆除该等国旗,引起居民的强烈回响。他们认为,该等部门迅速拆除国旗,但久久不移除位于街头巷尾的「连侬墙」上及「连侬隧道」内、充满煽动性字句的展示品,任由它们损害市容,有厚此薄彼之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哪个政府部门或政府人员决定采取上述清拆国旗行动;该决定的法律基础为何;
 
(二)食环署及路政署如何处理拆除下来的国旗,以及它们现时的去向为何;及
 
(三)有否检讨各政府部门移除「连侬墙」上及「连侬隧道」内的展示品,与清拆上述国旗所采用的准则是否一致;若有检讨而结果为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保安局及运输及房屋局,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二○二○年十月一日凌晨,警方接到两名巿民投诉,指有人于深水埗多个高处(包括灯柱及交通指示牌顶部)悬挂国旗,对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要求将有关旗帜及撑杆移除。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G章)第25条及《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c)条,由于悬挂高处的旗帜及撑杆可能对在公众地方的人或车辆造成阻碍、不便或危害,因此警方于同日要求路政署提供协助。路政署遂安排承建商移除相关地点的旗帜及撑杆,并将有关物品交由警方保管。
 
(二)由于事发当日未能即时确定物主,因此有关旗帜及撑杆暂存于深水埗警署内等待认领。其后,警方经调查确认有关旗帜及撑杆的物主,向他作出口头劝喻并安排归还物件,惟直至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物主仍未到警署领回物件。
       
(三)政府一直密切留意在政府土地上的公共地方未经准许张贴招贴或海报(包括俗称「连侬墙」)的情况。这些未经准许的展示品涉及不同政府部门的管辖范围。若展示品位处政府土地上的公共地方,食物环境卫生署会按既定程序与相关的政府部门合力处理有关清理工作,如有需要,会与相关部门按有关地点、实际所需工作及可动用的资源等采取联合行动。对于由个别部门管理的场地/设施,相关部门会视乎情况自行采取行动。
 
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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