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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就《公司(企业拯救)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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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就《公司(企业拯救)条例草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多谢主席和各位委员。我们早前已把文件发给了大家,今天讨论的题目是在香港引入法定企业拯救程序,即Corporate Rescue Procedure。其实这项工作我们已准备了一段时间,我们的同事一直以来与业界,包括专业团体、工会、商会,以及议员有一定的沟通及交流,看看大家对企业拯救程序有什么意见。
 
  现时,《公司(企业拯救)条例草案》的法例草拟工作已差不多进入最后阶段,今日特别向大家介绍,希望如果工作顺利,可在明年一、二月期间向立法会提交草案作审议。
 
  大家都知道,在目前的制度下,遇到财困的公司如欲挽救公司业务,是有路可行的,就是通过《公司条例》下的债务偿还安排条文或非法定的自愿债务重整安排,尝试与公司的债权人达成协议。但现时这些安排均未设有「暂止期」(moratorium),一旦债权人申请将该公司清盘,那些具生意潜力但遇上短期财困的公司只好无奈清盘结业。
 
  我们设立企业拯救程序的目的,正正是希望能够令这些有潜力但短期出现财困的公司,有多一个选择。即我刚才所说现有的途径是仍然存在,只是给予这些公司多一条路,让它们藉启动该程序尝试扭转形势,尽量挽救公司业务,避免清盘结业。如一间公司能避免结业,能藉企业拯救程序而继续运作,对各方面,包括公司股东、雇员及有抵押和没抵押的债权人皆有好处。
 
  这个建议安排给予现时的制度一个新的额外选择,让陷入短期财困的公司可以启动企业拯救程序,委任身分为会计师或律师的独立第三方专业人士,即文件内指的「临时监管人」(provisional supervisor),在一段时间内监管该公司。「临时监管期」 (provisional supervision)期间,一般针对公司及其财产的民事法律程序受暂止期约束,目的是希望给予公司有喘息机会和空间,一方面保存公司财产,另一方面让临时监管人调查公司事务和拟订拯救方案,供债权人考虑。债权人会议将决定是否通过决议接受拯救方案。
 
  这不是我们第一次向立法会呈交类似的条例草案,我们曾两次将相关题目的条例草案让各位议员审议。我们汲取了过去两次进行相关工作期间大家提出的宝贵意见,并在一定程度上修订了我们的看法,包括启动临时监管时主要有抵押债权人的角色、在程序中如何维护雇员的权益,以及程序是否有足够保障措施等。这些方面已在文件内有详细介绍。如果大家尚有问题,我和我的同事很乐意解答。
 
  之前大家提出较多意见的就是如何维护雇员方面的权益。当然其他意见,包括启动整个程序的要求和维护债权人的保障措施等都有提及。就保障雇员权益方面的意见我们是听到的,因此我们特别加入了分阶段偿付在临时监管期开始前所欠雇员款项的安排,同时我们让雇员在暂止期内有特定的豁免,让他们可以伸张自己的权益。这些都是我们在过去听到大家的意见后,在今次推出条例草案时提出的一些新安排,我亦很希望听到大家的意见。
 
  除了跟过去比较,和国际上其他地方现时已有及类似的企业拯救程序又如何比较呢?大家讨论得较多的是美国的Chapter 11(《美国破产法》第11章)。很坦白说,我们这次的做法跟美国的做法是不同的,因为美国的做法是所谓的「债务人管有模式」,即debtor-in-possession model,由公司原本的管理层继续管理公司。但我们这个安排是考虑让一些专业人士,刚才我解释过即会计师、律师,在暂止期间可以管理公司。这方面跟美国的Chapter 11不同。
 
  我们这套安排参考了英国和澳洲的「专业独立第三方」形式作为临时监管人。另外,我们也参考了这两个地方的一些安排,尽可能减省法律或法院的程序,希望令整套制度如果推出时,从成本的角度令其更加吸引,令更加多有需要而短期出现财困、但长期有潜力而业务前景好的公司,能够使用这个安排从而自救。这个安排得到更多持份者的支持。
 
  最后,我简单谈谈,在上一节会议,主席说了很多关于目前大家对经济情况的一些担心。大家都知道,香港的经济发展在现阶段的确有一定的挑战。这个企业拯救程序的推出,正是一个及时、有用和希望帮到一些短期出现财困的公司。一方面,我们参考了过去两次的经验,尽可能保障各方面,尤其是雇员的权益。同一时间,我们亦参考了海外的做法,吸收海外好的做法,不好的便去芜存菁,希望能够有一套针对香港的情况、行得通而有用的企业拯救程序。我简单的介绍到此为止,多谢主席。
 
2020年11月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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