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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2019年广播及电讯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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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就恢复二读辩论《2019年广播及电讯法例(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谢《2019年广播及电讯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主席葛珮帆议员及其他参与委员会的委员,在《条例草案》审议时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协助各项修订议案顺利完成审议。

  近年网上媒体发展蓬勃,传统广播业与网上媒体在规管安排上的差异日趋明显。政府于二○一八年五月完成为期三个月的「电视及声音广播规管架构检讨」公众谘询,大部分的持份者支持放宽过时的法例要求及理顺一些规管网上媒体及传统广播机构营运上的安排。《条例草案》亦考虑了持份者的意见并落实有关建议,适时为传统广播业「拆墙松绑」,促进业界发展。

  政府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二读,法案委员会随即于同年四月及五月进行了两次会议,并邀请了业界人士出席公听会提出意见。在审议过程中,委员及业界人士表示支持《条例草案》,而法案委员会亦全盘接纳政府提出的修订意见。就此,我感谢业界人士及议员的参与,令审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刚才有议员提及法案落后,多年来有延误,现届政府已于二○一八至二○一九年短短不及两年间,将《条例草案》交到立法会进行二读。与此同时,我们并没有停滞不前。我们采取不同的行政措施,透过修订业务守则,正如刚才发言的议员提到,将行政措施、业界营运(的条件)加以放宽,令它们营运上更为方便。

  《条例草案》提出了三项放宽措施,均属技术性修订过时的规定,包括放宽「跨媒体拥有权的限制」、放宽「外资控制权的限制」及取消「持牌人必须为非附属公司的规定」。

  首先,就「跨媒体拥有权的限制」,《条例草案》修订《广播条例》(第562章)及《电讯条例》(第106章)的第3A部,从「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及「丧失资格的人」的定义中,删除过时的类别,并同时适当地收窄「相联者」定义中「亲属」的范围至局限于直系家庭成员,以便更符合现实的情况,并促进跨行业的协同效应及达到规模经济效益,令业界得到正面的发展。

  第二项修订是就放宽「外资控制权的限制」方面,对《广播条例》下非香港居民须取得通讯局事先批准,方可持有免费电视持牌人股份的百分比门槛,由现时的「2%、6%、10%及以上」,轻微上调至「5%、10%、15%及以上」。

  大部分议员和持份者关注放宽有关条例会否令非本港居民更易加大拥有免费电视持牌公司的控制权,因而担心持牌机构的节目能否符合本地观众的兴趣、口味和文化。就此,我想强调《条例草案》会维持规管外资控制权整体的制度不变,确保本地人士可继续控制包括免费电视的广播机构,以保障本地观众的兴趣、口味和文化;修订中的微调,是因应条例过去实施所得的经验作轻微修订,让非香港居民持有免费电视股份须事先得到通讯局批准,以鼓励投资及方便免费电视市场注入新资金。因此,《条例草案》并没有在外资对本地广播机构的控制权方面作出任何重大修正。

  第三项建议,是取消现行免费电视或声音广播牌照不得批给任何附属公司的规定,让持牌机构可以更容易为业务筹措资金,以便更灵活营运和发展。

  至于在公众谘询以至《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提出的建议,包括将免费电视、收费电视及声音广播牌照的发牌权力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下放至通讯局,我们经审慎考虑和研究后,认为免费电视、收费电视及声音广播服务仍然是非常普及和具影响力的行业,因此应继续维持现行的牌照审批制度,即有关牌照及续牌的申请须先提交通讯局处理,然后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最后交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最终决定。我们认为现行机制最符合现时需要。

  主席,广播市场发展日新月异,我们有需要适时更新条例及过时的规定,以配合行业的发展。我恳请各位议员能够及早通过《条例草案》,令上述改善措施得以早日落实。

  主席,我谨此陈辞,谢谢。
 
2020年10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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