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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9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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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9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刚才有委员关注在《2019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下,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署长酌情权的范围等问题。按照《条例草案》,申请人须提出证明使署长信纳直至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完结前,该船只用作或拟用作捕鱼。而渔护署署长在考虑信纳有关渔船直至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完结前用作或拟用作捕鱼时,须考虑以下几点∶
 
(1)该船只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前是否领有有效的运作牌照,及如有的话,该船只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前最后有效的运作牌照的有效期;
 
(2)该船只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并未有有效运作牌照的原因;及
 
(3)渔护署署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因素。
 
  有关的条文能令渔护署署长在符合登记制度原意的情况下,检视每宗申请个案的个别情况及事实,并在整体考虑有关个案后,才考虑批出申请。
 
  申请人可能因不同理由而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未领有有效运作牌照,例如渔船正在维修,或健康等各种原因。由于申请人未领有有效运作牌照的原因各异,我们未有在《条例草案》罗列所有情况。但我们强调,渔护署只会接受在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完结前用作捕鱼,但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未领有有效运作牌照的渔船的登记申请。我们估计在法例修订后只会有少数本地渔船申请登记,不会大幅增加本地捕捞力量。有议员亦提及《条例草案》是否需要包括「拟用作捕鱼」的船只,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的写法可更清晰包括所有有关的真正渔船。
 
  主席,我动议把《2019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的条文纳入草案,恳请各位委员支持并通过《条例草案》。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0年10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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