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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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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今日(十月二十九日)通过《2019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在刊宪后生效,届时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署长)会获酌情权处理不符合现行规定的本地渔船登记申请个案。

  政府二○一二年修订《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条例》),当中包括引入新的登记制度,规定所有本地渔船须向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登记,方可在香港水域作业。登记条件之一规定渔船在该年六月十五日必须领有由海事处发出有效的运作牌照。惟《条例》并没有赋予署长酌情权处理不符合上述的运作牌照规定的个案。

  渔护署发言人说:「《2019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修订条例》)正式生效后,署长将获授权行使酌情权,考虑上述日期未领有有效运作牌照的渔船的登记申请。惟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明,令署长信纳有关渔船直至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完结前一直用于捕鱼。」

  此外,发言人指出有渔船船东可能较早前因以为其渔船因未领有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有效运作牌照而无法获得登记,而把渔船出售或弃置。《修订条例》亦将赋予署长酌情权考虑该种情况下提出的申请,发出临时批准,给予合资格船东在指定时限内为一艘渔船登记的权利。

  除接受上述有限度的本地渔船登记申请外,原先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未有有效运作牌照以致其合资格登记证明书申请遭拒的拖网渔船,如在直至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完结前一直用于捕鱼,其船东可重新申请合资格登记证明书。

  合资格人士须于《修订条例》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本地渔船登记、临时批准或合资格登记证明书的申请。
 
2020年10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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