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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活生动物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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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下述与家畜、猫、狗和家禽以外活生动物的买卖(包括进口及转口)有关的资料:
 
(一)过去五年,每年宠物业进口猫狗以外的活生动物的总数,并按该等动物(i)所属的纲(即哺乳类动物、禽鸟、爬虫类动物及两栖动物)和种、(ii)原产国家/地方,以及(iii)是否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所列的物种提供分项数字(以表列出);
 
(二)由二○一七年三月《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售卖及繁育)规例》(第139B章)生效至二○一九年,每年持有根据第139B章签发的动物售卖商牌照的猫狗以外宠物售卖商的总数,并按所售卖动物的类别(即(i)小型哺乳类宠物、(ii)玩赏爬虫类动物、(iii)观赏鸟类,以及(iv)其他宠物)提供分项数字(以表列出);
 
(三)二○一七年三月至二○一九年,每年就涉嫌(i)违反动物售卖商牌照条件,以及(ii)未持有有效动物售卖商牌照下,售卖猫狗以外的活生动物而提出的检控总数分别为何,以及当中定罪的数字分别为何(以表列出);
 
(四)过去五年,每年根据《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就管有濒危活生动物物种发出的许可证的总数,并按有关动物所属的纲(即(i)禽鸟、(ii)爬虫类动物、(iii)鱼、(iv)哺乳类动物、(v)两栖动物,以及(vi)其他动物)提供分项数字(以表列出);
 
(五)鉴于有关注动物权益的组织指出,政府统计处现时所编制的香港进口家畜、猫、狗和家禽以外的活生动物的统计数字当中,80%的数字并无提供进口目的的详情,政府会否考虑就香港的该等活生动物买卖设立全面的资料库,并公开该资料库,以向公众提供有关该等进口活生动物的物种、原产国家/地方及进口目的(例如供转口或在香港销售)等详情;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政府采取了甚么具体措施,以(i)确保在本地销售的《公约》所列及非《公约》所列的动物并非在香港或海外地方从野外非法捕获,以及(ii)区分透过圈养繁殖方式合法取得的及从野外非法捕获的动物?
 
答覆:
 
主席:
 
  经谘询环境局后,我现就问题回覆如下:
 
(一)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根据《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管制动物及禽鸟进口。进口香港的哺乳类、爬行类动物及禽鸟,须事先领有由渔护署签发的特别许可证。在二○一五至二○一九年间,进口用于宠物买卖(注一)的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物种活体动物(除猫狗以外的哺乳类、鸟类、爬行类)的数量,包括进口量最高的首五种物种详情,载列于附件一。渔护署并没有备存有关非《公约》物种两栖类动物进口数量的资料。
 
  在二○一五至二○一九年间《公约》物种活体动物(除猫狗以外的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的数量,包括进口量最高的首五种物种详情,载列于附件二。不过,《公约》并没有区分进口的动物是否用作宠物买卖用途。
 
(二)在二○一七年三月至二○一九年间,根据《公共卫生(动物及禽鸟)(售卖及繁育)规例》(第139B章)所发出的非猫狗类动物售卖商牌照数目表列如下:
 
牌照类别 签发的牌照数目
2017
(3月至
12月)
2018 2019
(i)小型哺乳类
 (猫狗除外)
17 20 21
(ii)爬虫类 44 48 50
(iii)鸟类 21 30 26
(iv)混合(注二) 29 34 26
总数 111 132 123
 
(三)在二○一七年三月至二○一九年间,就违反动物售卖商牌照规定和未领有有效牌照或许可证而售卖非猫狗类动物,相关的检控及成功检控宗数表列如下:
 
年份 违反动物售卖商牌照规定 未领有有效牌照或许可证而售卖非猫狗类动物
检控
宗数
成功检控宗数 检控宗数 成功检控宗数
2017
(3月至12月)
0 0 1 1
2018 0 0 1 1
2019 2 2 1 1
 
(四)根据《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条例》),每个管有附录I及附录II所载活生濒危物种作商业用途的存放处所必须持有管有许可证。一张管有许可证可涵盖多于一个物种/个体。在二○一五年至二○一九年间发出的管有许可证数量表列如下:
 
物种类别 管有许可证数量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鸟类 4 2 14 6 1
爬行类 24 26 28 14 6
鱼类 15 18 47 17 13
哺乳类 0 0 0 0 0
两栖类 0 0 0 0 0
其他动物 11 8 6 4 7
多于一个类别 3 1 6 5 3
 
(五)有关动物进口香港的资料,例如相关数量、种类,以及进口国家/地区等,可参阅政府统计处的网站(注三)。如需要更多资料,渔护署会尽量检索及提供有关动物进口的资料,包括进口物种、其来源地及有关动物是否进口用于宠物买卖。
 
(六)政府透过执行《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和《狂犬病条例》(第421章)及其规例,规管活生动物的进口和买卖,藉以预防人畜共通病和动物疾病的传入和传播。根据相关法例,在进口动物前,必须领有由渔护署发出的特别或入口许可证。此外,所有进口香港的《公约》物种,均须附有由出口地的《公约》管理机构发出的证明文件。文件上会注明该动物的来源(例如源自野外或圈养繁殖)并验证该贸易的合法性及可持续性。再者,动物售卖商牌照亦就相关持牌售卖商可出售的物种(注四)设有限制。渔护署会不时进行巡查以侦测违规行为。
 
注一:持有根据香港法例第139B章附属法例《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售卖及繁育)规例》签发的动物售卖商牌照商贩进口的非食用动物及禽鸟。
注二:混合种类动物售卖商可售卖多于一种动物。
注三:tradeidds.censtatd.gov.hk/Index/
注四:持牌动物售卖商可出售的动物或禽鸟种类包括猫、狗、毛丝鼠、家兔、白老鼠、小沙鼠、天竺鼠、仓鼠、小白鼠、某些物种的蜥蜴、蛇、水龟及陆龟,以及所有禽鸟(鸡、鸭、鹅、鸽和火鸡除外)。
 
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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