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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警方在示威现场对群众及记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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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碧云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警务人员对待公众及记者的方式,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据报在本年八月三十一日,一名孕妇被警务人员拉扯、喷射胡椒喷剂及箍颈,导致她倒地及因感不适而送院,有否评估有关警务人员有否违反《警察通例》的使用武力指引(即在有关人士作出实质行动抗拒警务人员的控制,而其行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伤,才使用胡椒喷剂等催泪装置);如有评估而结果为否,原因为何;去年六月至今,有多少名孕妇在公众活动现场因警务人员的行动而受伤;

(二)鉴于据报在本年九月六日,当一名偕同兄长拟到附近商场买粉彩的12岁女童疑因受惊而欲跑离社会事件现场时,被一名警务人员扑倒在地并以膝压方式制服,有否评估:

(i)警务人员对该名女童使用武力,有否违反《儿童权利公约》第37(a)条(即「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如有评估而结果为有,警方有否训示有关警务人员;如评估结果为否,原因为何;及

(ii)警务人员以扑倒方式制服没有作出威胁他人安全行为的嫌疑人(特别是儿童)是否属过度武力,以及须否在口头命令无效时才使用这种武力;如有评估而结果为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据报警务人员近日在多场示威活动中截停和搜查多名记者、票控网媒记者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甚至威吓记者日后不会再对其「那么温柔」,有否评估警务人员不时阻碍记者采访,是否由于他们惧怕其执行职务方式被称为「第四权」的传媒监察;警方能否承诺日后配合而不是阻挠记者采访?

答覆:

主席:

  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条,警队有法定责任采取合法措施以维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市民生命及财产。警方会根据现场情况作出评估及专业判断,采取适当行动,以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于本年八月三十一日,大批人士下午起响应网上号召于太子港铁站外集结。傍晚时分,有大批市民在旺角及太子一带非法集结及叫嚣,更有人走出马路并以杂物堵塞马路。在多次警告无效后,警方遂展开执法行动,并在同日晚上约十时,在亚皆老街近西洋菜南街附近拘捕一名涉嫌在公众地方行为不检的男子。在警方拘捕该名男子时,该名男子及其同行女子曾一度跌倒。在发现该名女子为一名孕妇后,警方已即时向该名女子提供协助,并安排女警陪同该名孕妇前往广华医院治理,希望提供一切适切协助以确保当事人得到适当的治疗。

  警方当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专业判断及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确保现场人士的安全及阻止情况进一步恶化。警方就使用武力方面有严谨的指引及守则。警务人员只会在必须及没有其他方法可完成合法任务的情况下,才会适当地使用最低程度的武力。警务人员在使用武力前,会在情况许可下尽量向对方发出警告,并在可行范围内,让对方有机会服从警方命令。当使用武力的目的已达,警方会停止使用该武力。

  警方并无备存问题要求的数字。

(二)(i)及(ii)二○二○年九月六日有网民在社交媒体号召群众在九龙区进行及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当日下午有人罔顾法纪在油麻地及旺角一带非法集结及叫嚣,更以杂物堵路,警方于是采取适当行动并进行搜查。过程中,有一名少女突然拔足狂奔,当时该可疑的举措令到在场警员觉得有需要把她截停,其间使用了最低武力。在得知该名少女只有12岁后,在场警务人员即时安排女警安慰她及照顾其需要。其后警方向现场集结者包括该名少女发出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的定额罚款通知书。

  投诉警察课就有关个案已收到投诉并正进行调查。警方关注有未成年人士参与受禁群组聚集,更担心未成年人士身处混乱的违法示威现场,会对他们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警方强烈呼吁,未成年人士应远离高风险的示威活动。

(三)香港新闻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传媒为新闻工作进行采访,而警队有法定责任采取措施维持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一直以来,警方在不影响行动效率的情况下,尽量配合传媒工作。双方在互相尊重和理解的情况下,各司其职。警方亦在行动中经常提醒传媒应留意警务人员的指示,与警队保持适度的距离,保障双方安全。

  为了促进警队与传媒的互相了解与尊重,警务处于二○一五年十二月成立了警察传媒联络队,其主要职责包括在采访现场协助传媒工作、与传媒沟通及处理与媒体有关的事件。传媒联络队自二○二○年五月已扩大编制至超过300人,以求在大型公众活动中都能够派出传媒联络队,在公众活动现场协调传媒采访工作。

  自去年反修例事件后,香港各处出现很多涉及暴力的公众活动,期间有大量穿着黄背心或类似记者装束的人士出现。警队经常发现有利用记者身分作掩饰的人混入人群,包括警方曾搜获假记者证件及发现有自称是「记者」但不受雇于所述媒体的人,也有人穿戴与记者相似的装束但自己承认不是记者,以及被查问其记者身分时借故离开,这些鱼目混珠的人令警方无法有效执行其法定职责。

  过去更有自称「记者」的人,因在现场犯法而被起诉。其中,有两名自称「记者」的人,因去年七月一日涉嫌参与暴力冲击立法会,被控「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及「暴动」罪,案件将会在今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区域法院提讯;另外更有身穿反光衣人士于去年七月十四日在沙田新城市广场涉嫌「抢犯」,最后被控「妨碍警务人员执行职务」罪,案件将会在今年十一月十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审讯。

  为了让前线警务人员更容易清楚识别进行正常采访的记者,从而提供更好的协助,警队修订《警察通例》下「传媒代表」的定义及前线人员协助传媒采访的指引。修订后,「传媒代表」的定义更明确及清晰,令前线人员能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识「传媒代表」,有助警方在不影响警方行动或工作的可行情况下向他们提供特别采访安排。
 
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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