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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继续逐步有序放宽《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下的社交距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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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应本港2019冠状病毒病的疫情发展,政府今日(十月二十七日)会就《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及《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宪,继续逐步有序放宽社交距离措施。这些措施将由十月三十日零时零分起生效,为期七天,直至十一月五日。
 
  本地疫情在十月初出现反弹迹象,经过政府与社会采取措施同心抗疫,疫情在过去两周持续放缓,本地确诊个案的七天平均数自十月中旬起逐步回落。然而新增确诊个案中仍有一定数量分布全港多区的源头不明本地个案,反映社区中仍存在隐形传播链。同时全球疫情非常严峻并持续恶化,输入个案可能继续为香港带来公共卫生风险。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表示:「在新常态下本港社会不能亦不应以本地长期零确诊个案为目标。在未有有效疗法及疫苗前,病毒会与我们共存一段颇长时间,社区不时出现零星个案及群组感染的情况难以避免。政府会继续以具针对性的模式,尽量减低病毒在社区传播的机会,在调整社交距离措施时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与有关业界合作加强在有关处所内的感染控制措施,以期尽量让市民大众在新常态下维持一定程度的社交及经济活动。」
 
  考虑到最新的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并在平衡了经济需要以及社会接受程度后,政府决定继续逐步有序放宽《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下的社交距离措施。由于现时疫情仍未完全受控,社区传播链和反弹风险仍然存在,政府没有条件大幅放宽现行社交距离措施,只能有限度针对性地对个别能够较有效采取预防和控制感染措施的处所放宽限制,并需继续限制其他未能有效采取预防和控制感染措施的一般群众聚集。同时考虑到酒吧等处所不佩戴口罩聚集所带来的感染风险,政府亦决定限制于有关处所内进行涉及不佩戴口罩的活动的范围,以保障公共卫生。政府会继续密切监察疫情发展,视乎疫情是否持续受控并稳定维持低水平,以决定实施下一阶段放宽社交距离措施。

  由本星期五(十月三十日)起,餐饮业务处所(包括酒吧及酒馆)的堂食时间将延长至凌晨一时五十九分(即该等处所可于十月三十日凌晨零时至凌晨一时五十九分期间提供堂食服务),餐饮业务处所(除酒吧或酒馆外)内可同坐一桌的人数亦会由四人增加至六人,酒吧或酒馆及夜店或夜总会内可同坐一桌的人数则由二人增加至四人。同时,政府决定限制市民在酒吧或酒馆及夜店或夜总会内,只可于餐桌而非处所内的其他地方饮食,亦即离开餐桌时不得饮食亦必须佩戴口罩。在采取适当预防及控制感染措施的前提下,餐饮业务处所及夜店或夜总会可进行现场表演及跳舞活动,市民在室内体育处所及公众溜冰场进行运动时亦可不佩戴口罩。餐饮业务处所(包括酒吧及酒馆)、公众娱乐场所(包括主题公园、表演场地等)、夜店或夜总会及泳池等表列处所的人数上限将提升至通常座位数目/人数上限的75%。政府希望透过上述措施,在相关处所加强感染控制措施,进一步减低进行涉及不佩戴口罩的活动的风险,同时尽量让更多社交及经济活动有序地恢复。

  发言人补充:「正如我们多次强调,社交距离措施能否有效防止病毒在社区传播有赖市民的配合和自律。只有在社会整体同心合作下,政府才能继续逐步和有序地恢复社交及经济活动。因此,市民同心抗疫、致力遵守适用于个别处所的规定与限制尤为重要。当疫情再次在社区内爆发时,政府将别无选择地需要大幅收紧防疫措施,以保障市民大众的健康。」

  上述于二○二○年十月三十日至十一月五日的七日期间内生效的社交距离措施(第599F章下处所的安排详见附件一)的详情如下:
 
(1)餐饮业务及表列处所 

(一)每天凌晨二时起至上午四时五十九分,除特定处所(见附件二)外,餐饮业务负责人须停止售卖或供应供在有关业务的处所内进食或饮用的食物或饮品;及如该业务在某处所(或某处所的部分范围)售卖或供应食物或饮品,供在该处所内进食或饮用,餐饮业务负责人须关闭该处所或该范围(视乎属何种情况而定)。受影响处所将可继续以外卖及外送方式售卖或供应食物及/或饮品。餐饮业务负责人亦须于餐饮处所入口处张贴告示,提醒顾客不应于餐饮处所毗连的地方进食或饮用食物或饮品;

(二)酒吧或酒馆及夜店或夜总会内不得有多于四人同坐一桌,其他餐饮业务处所内不得有多于六人同坐一桌;

(三)餐饮业务处所、公众娱乐场所、夜店或夜总会及泳池的顾客/使用者人数上限为通常座位数目/可容纳人数上限的75%;

(四)为进一步减低市民在酒吧或酒馆及夜店或夜总会不佩戴口罩时进行的活动所涉及的公共卫生风险,限制只准于餐桌饮食;

(五)容许在餐饮业务处所及夜店或夜总会进行现场表演及跳舞活动,但须严格遵守有关感染控制措施,包括表演者必须佩戴口罩、在表演者与顾客/观众中间须设有隔板作出有效分隔,而且表演者在表演前后均不得与顾客/观众接触或交谈;

(六)容许市民在室内体育处所及公众溜冰场运动时可不必佩戴口罩;及

(七)继续维持其他就餐饮业务及表列处所的规定及限制,包括继续暂停开放卫生风险较高的设施,包括蒸汽浴、桑拿设施及波波池等。

  餐饮业务负责人及表列处所管理人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的法定规定者即属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2)羣组聚集

(八)在二○二○年十月三十日至十一月五日的七日期间内,除获豁免者外,继续禁止在公众地方进行超过四人的羣组聚集。

  任何人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组织受禁羣组聚集,或拥有、控制或营运进行该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许进行该聚集,根据第599G章均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的人,可藉缴付定额罚款2,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3)佩戴口罩要求

(九)在二○二○年十月三十日至十一月五日的七日期间内,延续强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身处公共交通工具上时;或在进入或身处港铁已付车费区域时;或进入或身处指明公众地方(即所有公众地方,除了《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第2条所界定的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内的户外公众地方)时,须一直佩戴口罩。

  在《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下,获授权人员可拒绝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该交通工具或进入该区域,亦可要求该人佩戴口罩及离开该交通工具或该区域。任何人违反有关条文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第二级罚款(5,000元)。此外,获授权公职人员可向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发出罚款通知书,相关人士可藉缴付定额罚款2,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2020年10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55分
即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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