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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谈陈同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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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后会见传媒的答问全文:
 
保安局局长:首先非常多谢各位记者要由立法会移师来政府总部。刚才在立法会,反对派议员因为做「政治骚」,干扰我见记者,亦干扰我履行职务,我是谴责他们的。
 
  我今日希望和大家说说陈同佳自首的案件。昨天,潘妈妈来到政府总部,交了一封信给保安局,保安局昨晚亦作出了一些回应。但我在这里想强调几点,第一,我非常了解潘妈妈及她的家人在这件事的沉痛心情,我和特区政府由这件事发生后到现在,都非常希望陈同佳可以尽快去接受法律制裁,还死者和家属一个公道。
 
  有几点我想在这里说清楚。第一,虽然陈同佳是在警方保护之下,但如果陈同佳出外办证,警方完全不会阻碍他,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有关口供证据交给台方,现在我们没法律容许我们去跟台方进行司法协助,这亦是我们去年想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原因)。这两条条例不适用于台湾这个限制,我们想修改,导致我们可以有法律权力去将陈同佳移送或提交证据给台湾当局。但因为修例不成功,所以这两条法例都不适用于台湾。
 
  希望大家清楚知道,去接收一个通缉犯和是否需要同时提供证据,以及是否需要有司法协助之下才可以做到?很清晰是不需要的。所以在没有司法协助的情况下,一个司法管辖区接收一个通缉犯,是发生过的,不是新鲜的事。将司法协助变成陈同佳自首的前提,是制造障碍,是无理取闹。例如在几年前的荃湾石棺案里,我们亦是经过警务合作,台方将涉案人士递解出境,而香港警方接收了他们,当时是没有司法协助的。我们亦没有前设,台方要有什么证据交给我们,我们才会接收香港的通缉犯。第二,我们经常都知道,亦见过内地将我们的通缉犯交回给香港处理,我们与内地没有司法协助协议,我们亦不会设下前提,当我们接收这些通缉犯,是需要有额外证据由内地提供,又或者一定要在司法协助的情况下,才接收香港的通缉犯。而事实上,我们和外国亦试过接收一个通缉犯,而和这个国家没任何移交逃犯或司法互助协议,这是一个中东国家,而案件发生在二○一七年,涉及一件商业罪案,警方的通缉犯在中东这个国家被捕,最后他愿意回香港投案,当时警方亦没有要求这个国家提交任何证据或设立任何条件,当这个通缉犯来到香港机场的时候,警方就拘捕了他。所以,接收一个通缉犯是理所当然的事,去作多方面的设限、前提,是无理取闹,是有政治考虑。
  
  我再强调,香港没有限制陈同佳出境,只是台湾不准陈同佳入境,只是台湾不准一个自己送上门的通缉犯在台湾投案。如果台湾当局不批准陈同佳入境,很难有航空公司可以让陈同佳上机,这个我相信是常识。所以现在只是欠(台方)批准,关上门的是台湾,这道门的钥匙在台方手上,启动的是台湾,我们要对焦,现在解决这件事情的下一步在台方。而陈同佳委托的律师,我亦看到报道,他已经向台湾所指的单一窗口多次联系,但似乎都未有答案,台方似乎是连这个窗口都打不开。所以我希望台湾当局可以改变它这个「你急,我不急」的态度,试想如果受害人是一个台湾居民,我想它会千方百计要跟我拿人,所以我希望它不要作任何政治考量,务实地让一个它通缉的人,去台湾自首。而两地的警务合作,在台方批准陈同佳入境后就可以启动,现在整件事情只欠台方批准,这个「东风」就在台方发出批准的手上,所以我希望台方可以务实去尽快批出陈同佳赴台的批准。
 
记者:局长,想问刚才发言时有提到现在香港的法律不容许港府和台湾有司法互助协议,那为什么港府没有主动和台方那边谈?是否因为政治问题,怕谈了就变相承认台湾是一个国家?是否一个政治问题?还有为何警务合作要在台湾批准陈同佳入境后才启动,不可以在之前已有一些事先的准备?还有最后想问,为何陈同佳到现在这刻,政府都说他是自由人,但仍然要受到警方保护,这会否让外界觉得政府一直都用公帑保护一个自由人,会否惹来外界一些质疑?
 
保安局局长:香港去主管或规限我们可否和一个地区进行司法协助或法律协助,是我们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这条条例不适用于台湾,即是说无法律容许我这样做,所以根本在现有的情况,是没有这样的可能性。而我们去年修例的时候,清楚讲出我们修例如果不成功,就会是现在的情况,社会自己作出了选择,所以我在这方面是不可以违反香港法律,去跟台方作出任何有关司法协助的事情,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陈同佳是刑满出狱,他是重获自由,我不可以代他作任何决定,或代他作任何安排。正如阁下,我不可能有任何权力代你作出任何决定或安排,这个我相信大家都知道。
 
  至于陈同佳受到警方保护,这是按照警方的风险评估而作出,当然警方不时都会检讨有关风险。警方作出风险评估检讨之后,由他们再作决定。但我必须强调,我们保护的是他的人生安全,陈同佳有他的选择权去做他自己的事,警方只会按着他的要求作出部署,不会阻碍他自己想做的事,所以如果他想去办某些事情,他绝对可以去做。
 
记者:警务合作为何要台方批准了才做?是否政治判断?
 
保安局局长:刚刚我说,陈同佳去台湾的想法是由他决定,我不可以现在帮他决定。所以如果他被(台方)批准而有大约(出发)的日期,我们就可以谈用什么方法可以协助他成行。但他成不成行,我不可以代他说,所以根本没有事情可以在现阶段跟它(台方)谈,就是这么简单。所以我们对焦清楚,就是台湾似乎打不开窗口,台湾似乎不肯开大门,这是靠台湾才可以打开这个窗口和开这个大门,钥匙不在我这里,窗口不在我这里,我正在等待它做应有的事。我相信一个通缉犯投案自首,全世界任何一个正常的司法管辖区都会想尽办法让他投案,所以这是难以想像,完全不合理的做法。
 
记者:局长,你刚刚提到不可为陈同佳作决定,但其实陈同佳到这一刻已讲明他会去自首,他已表明有自首的意愿。既然如此,为何香港政府不做多一步,去提出警务合作,互相双方有合作,然后加快整件事情?加上你亦提到一向接受一些逃犯,其实有一些国家都不会有任何前提。去到这步,事件已经扰攘了那么久,局方会否考虑基于公义这点,去主动做警务合作以解决这件事,回应潘妈妈一直以来的诉求?
 
保安局局长:希望大家理解,台方在这事情是没有受到限制,香港在这件事情是受到法律的规限,这一点清晰告诉我们,主动方在台方。刚才我重复解释给大家听,香港法律什么是容许,什么是不容许。多谢各位。
 
(请同时参阅答问全文的英文部分。)
 
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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