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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保险事务上诉审裁处命令规则》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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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十六日)在宪报刊登《登记保险事务上诉审裁处命令规则》(《规则》),就关于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 (《条例》) 第109条在原讼法庭登记保险事务上诉审裁处(审裁处)命令的事宜作出规定。
 
  审裁处在二○一七年七月根据《条例》第97条设立,司法管辖权涵盖覆核保险业监管局作出的指明决定,以及聆听和裁定在覆核中或在与覆核相关的情况下产生的问题或争议点。《条例》第109条的其中一款订明,原讼法庭可在接获审裁处发出的书面通知后,登记审裁处的命令。《规则》订明发出有关通知的格式及方式。
 
  政府发言人表示:「《规则》生效后,如上述般登记的命令,须视为原讼法庭在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作出的命令。」
 
  《规则》将于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以期于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
 
2020年10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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